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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已向各省物价部门下发征求意见稿,讨论全面放开药品价格。为此,我们也独家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彭森,彭森表示,长期以来一些药品的价格,过去我们搞单独定价,包括差别定价、最高限价。相对于这些方式,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整个医改的这种方向的要求都有差距。而现在完全具备条件,把主要的政府分管的1000多种医保范围内的目录内的价格,完全放给市场
(据11月10日央视)。
药品价格是“管制”好还是“放开”好?显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实际上,目前严格实行药品价格管制的国家,并不在少数。
比如,在法国,对列入国家医疗保险报 销目录的药品,全部实行政府定价,这部分药品约占法国市场流通的处方药的95%;报销目录以外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主要是非处方药品。为了促进创新 药物的研发,新药注册上市后,只要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不提出异议,就可以进入医保目录,价格由企业确定,但如果控制不好,法国政府则使用否决权来调控新药 价格。根据法国政府1998年11月颁布的法令,可对药品实行降价幅度高达50%的强制命令。与之类似,英国对 于出售给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处方药价格,主要是由英国医药工业协会的药品价格调控组织作为制药公司的代表,与英国政府签订定价方案。根据英国《药品价格管 理纲要》,政府制定了对制药企业药品出厂价格的限价制度,通过控制药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控制药品价格。英国政府明确规定,企业出售给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药品 (只限于处方药),利润限定在17%~21%之间。
这些国家之所以对医保药品实行价格管制,最重要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公共财政对医保的支出。和欧洲国家相比,美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涉相当少,因为没有全国性的价格控制、没有全国性的药品目录、没有消费者费用共付的统一政策,基本属于“全面放开”状态。但美国的特殊之处在于,我们知道,在奥巴马上台推行医改之前,他们是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实现全民医保的国家。
据看,目前我们对药品实行3种定价形式: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如疫苗),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 0.8%;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为医保目录药品)约2600种,占22%左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77% 左右品种数。不过,医保目录药品虽然只占两成左右的品种数,却占据了药品市场八成以上的销售额。而如今发改委打算“全面放开”的,正是这部分药品的价格。
说起来,医保目录药品之所以要实行价格管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放开”呢?一 是,发改委长期以来直接掌握着这部分药品的定价行政权,这种垄断权力和其他审批权力一样,存在腐败和运作空间;二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尽管有利 于遏制部分基本药物价格过高现象,缓解患者看病贵问题,但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药物价格,也容易导致部分定价偏低药物无利可图,进而导致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缺 乏生产与创新积极性,影响与妨碍医药行业不断获得更大的发展;另外,为了追求利润,各种改头换面的“新药”出现,已经让旧有的“管制”本身名存实亡。
因此,药品价格全面放开后,对于药品生产来说,一部分具有品牌优势的、独家的品种,厂家可能会提价,形成优质优价的局面,短期内可能使药店的部分药品价 格有一定波动,但长期看,市场机制影响下,有利于药品生产领域的创新,一些因为价格管制而“被消失”的低价药,也可能重新以合适的价格回归。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不少医院依旧执行15%的药品加成销售政策,也就是医院在进价的基础上加成15%卖给患者,卖药收入是医院的重要利润来源,俗称“以 药养医”。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价格放开后,可以想见的一个结果是,医院依然更愿意进高价药,手握处方权的医生依然有可能鼓励患者用高价药。有人说,如果 规定医院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基准价的药品,差额归医院,而售价高于医保支付基准价的药品,医院没有利润,超额部分由患者自付。那么,医院出于利润考虑,有可能会主动推荐低于基准价的药品,贵药处方有可能得到一定的抑制,低价药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但在此种激励机制下,如何防止医院为了多赚钱而给患者使用价低但疗效差的药?患者需要承担的风险依旧不小。
国内现行的药品价格管制模式,存在的问题,肯定需要改革。不过,是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机制本身,还是让药品价格直接交给市场之后撒手不管;是部分放开,还 是全面放开,可能都需慎行。正如有论者指出的,真正影响我们医疗服务水平的,不只在于价格政策,而在于有没有竞争机制。作为买方(包括社保和患者),我们 是否具有自由选择权:医院如果给患者滥用高价药,或者差的低价药,患者是否有条件不到它这里看病,社保是否能做到不会和它签约。而这种良性状态,还有赖于 整个医疗系统改革的同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