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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重复参保势在必行
来源:-    浏览:532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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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化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成为五项重点改革的内容之一,对于实现我国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现象非常严重,中国医保研究会会长王东进在今年的社会保障30人论坛年会上表示,“全国政协曾在全国范围进行调研,发现现在各地方的重复参保率一般在10%以上,有的省份在30%以上,有些城市更是超过了40%”。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10年披露的数据表明,我国重复参保的现象大量存在,全国范围内约有1亿城乡居民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浪费了国家的财政投入,造成了社会不公。所以,在我国医疗卫生费用居高不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尚未解决的背景下,消除重复参保,有利于减少财政重复投入,对于维护卫生公平与正义、实现“2020健康中国”战略也具有重要意义。     消除已具备可行性     就消除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象而言,当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     政治可行性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现象已经引起了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注意,三大基本医疗保障的主管部门都在不同时期强调从制度上入手,消除重复参保现象。早在2009年,卫生部部长陈竺就在“2009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暨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上提出,重复参保、参合,一方面会增加城乡居民的负担,需要缴纳两份费用,另一方面也会变相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增加国家投入成本。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防止重复参保和参合。人社部2010年9月也指出,由于新农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管理不统一,导致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学生、被征地农民等人群的重复参保问题非常突出,全国重复参保人数达到1亿人左右,应加快推进医保制度城乡统筹,消除重复参保现象。     此外,重复参保现象的消除也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3.05亿人,但仍有数千万居民尚未获得任何基本医疗保障,这部分人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上的贫困,导致难以缴纳医保的参保费用。而重复参保意味着有的群体可以享受2种或3种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人可以实现二次报销或者三次补偿。这对于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来说是新的不正义。因此,为了维护卫生正义,就必须消除基本医疗保险中重复参保的现象。     经济可行性消除重复参保在经济上是可行的,能够显著降低政府财政负担,避免基金的不必要支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首先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2012年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居民医保地方财政投入也大幅提高。如果以重复参保1亿人次计算,我国财政投入将至少多花费240亿元。如能消除重复参保现象,那么这部分资金就可以节约下来用于其他民生支出。     其次,消除重复参保现象能够有效避免这部分人群多头报销医疗费用,同样可以减少基金的不必要支出。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财力雄厚,医保基金规模较大,补偿比例也较高,一旦出现重复参保、多头报销情况,很有可能出现补偿资金超过看病费用,即“生病赚钱”现象,这对于医保基金而言是一种巨大的浪费。而消除重复参保能够很好地杜绝这一现象,实现基金合理支出,维护基金安全。     法律政策可行性消除重复参保现象亦得到了法律政策上的支持。我国于2010年10月通过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已经开始实施。其中第三章第3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这要求居民尤其是流动人口(重复参保的重点人群)应避免同时参加两份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这对于实现医保信息共享、消除重复参保也具有重要作用。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也已经开始实施,其明确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也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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