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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胜诉 反垄断第一案初战告捷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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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美国Ranis公司向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提交通知,自愿撤回对东北制药(4.6,-0.04,-0.86%)集团的诉讼。作为4名被告中国维生素生产企业之一,东北制药集团在这场已经持续了两年的官司中取得了第一步胜利。 这场远在美国审理的案件牵动着众多中国企业的神经,这是中国迄今为止第一起反垄断案件。2005年1月26日,美国企业Animal Science Products,Inc和The Ranis Company,Inc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提起了针对中国4家维C生产商(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江山药业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维生药业有限公司)的反垄断诉讼,称上述生产商联合操控国际市场维C价格与数量。 反垄断第一案  Ranis公司和Animal Science Products公司是首批向中国四家企业发起反垄断诉讼的企业,但他们并不是这个案子的主角,真正的主角是David Boise及其所在的Boise, Schiller& Flexner律师事务所。 David Boise是美国最著名的原告律师之一,他曾是微软反垄断案中的美国政府方面的代表律师。美国有一种专门从事集体诉讼的原告律师事务所,他们熟读法律,自行发现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倾向,然后确定有一部分有赔偿能力的公司可以成为具体被告,再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站等,广泛召集具有原告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找到原告后,原告律师事务所垫付所有诉讼费用,胜诉后再从赔偿金中提成。 本次中国维C厂商遭遇的就是这样一起由原告律师事务所发起的集体诉讼。Ranis公司和Animal Science Products公司都是David Boise精心找到的符合条件的原告企业。 得知被诉后,四家企业分别委托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应诉,德恒律师事务所和美国Greenberg Traurig律师事务所受东北制药委托担任代理律师。Greenberg Traurig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是王牌律师Jamie Serota,他已经打了36年反垄断应诉官司,多次与原告律师David Boise交手。 从2005年1月26日第一起诉讼开始,直到2006年3月2日,数十名原告不断向美国各州法院递交诉状,这是集体诉讼比较典型的作风,单是这样密集地应付案件,就足够被告企业耗费人力和财力了。 最初,大家都在尽最大可能合并案件到一个法院审理。德恒律师事务所张亦弛律师介绍说,Jamie Serota根据多年经验,根据东北制药集团国有企业的身份,利用美国《主权豁免法》中对“当事人的某些性质与主权国家类似时,可以申请将所有州案件移送合并至同一个联邦法院审理”的规定,通过一年多的努力,2006年2月,所有待决案件获准移送至纽约东区联邦法院一家法院的一个法官审理。此后,律师团证明了Animal Science Products没有直接购买人诉讼资格,并根据Ranis与东北制药集团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提交了要求强制仲裁和中止案件的动议。 看到全部案件有即将拉回中国本土判决的可能,Ranis主动撤诉。 至此,一个初步胜利开始向中国维C企业招手,但局内人并没有因此而过早的开始庆祝。经验丰富的Jamie Serota态度相当谨慎,他说,目前还有一个动议在等待法院判决,在该动议中,被告要求法院基于中国政府对维C行业的参与而驳回剩余的案件起诉,如果这个抗辩理由被法院驳回,并且美国最高法院也维持下级法院的决定,那么在未来的案件中,这样的抗辩要想获得法院的采纳将变得非常困难。 江山制药副总王强表示,“案子还没正式审理,处于案前调查阶段。两家原告企业并未完全放弃对东北制药集团的诉讼,他们只是阶段性放弃了一些请求,只是战术改变,战略并未改变。” 目前,四家中国企业仍在紧密关注下一步案情发展。 反垄断阴影越来越浓 4家中国维生素企业只是首批遭遇反垄断诉讼的中国企业。这类案件审理时间旷日持久、诉讼费用昂贵、赔偿金额巨大。目前,已有20多家中国企业成为在美国本土提起的反垄断案件中的被告,还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可能遭遇类似诉讼。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企业被美国反垄断官司缠身的局面,已有在中国重现的趋势。 中国维C反垄断案还没有开庭审理,David Boise已经着手操作其他案子了。2005年9月7日,美国两家公司在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包括中国五矿集团在内的中国17家生产和出口菱镁矿及其制品的企业成被告。原告对上述公司的控诉,是涉嫌形成价格联盟,操纵菱镁矿及其制品价格。此后,一些中国铝矾土企业又被美国原告律师以“固定价格”诉至美国的法院。 这些被美国律师请入反垄断案件乱局的企业有着共同的特点,其向美国市场出口的产品都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海关预核签章”类或出口配额类产品。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博士说,这种制度本身是为了防止中国企业压价出口商品导致反倾销诉讼,但集中由商会核定价格造成的后果是,这些企业同类产品价格区别并不明显,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具有价格联盟倾向。 应对之道 那么,被反垄断官司盯上的企业是否只有预核签章类企业呢?Jamie Serota表示,所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中国企业都可能成为海外反垄断法管辖的对象。 他介绍说,目前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展开的反垄断诉讼,一般集中在价格固定类案件,这些案件通常都涉及除了价格没有其他特征能够加以区别的可替代商品。在美国,那些价格上涨率大大超过通胀率的行业往往更容易成为反垄断案件起诉的对象。另外,那些对一个国家整体经济运营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也容易成为起诉的目标,如与医疗保健有关的产品或服务、电脑行业等。 那么,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Jamie Serota和张亦弛都建议中国企业“预防为主”,把损失提前降到最小。 Jamie Serota表示,中国企业应当深入了解产品销往国家的法律,避免昂贵诉讼的第一步是听取当地法律专家的讲解,反垄断律师可以就企业在海外市场中进行合法销售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提出专业建议。但这不是单纯的法律咨询,而是要根据其对企业经营策略做一定的调整,提前堵住可能被人抓住的漏洞。 张亦弛说,其实有些细节很容易做到,比如在产品介绍、广告、公司声明甚至内部网站的用词方面斟酌一下,就可以避免很大的麻烦。这些看似毫不起眼的东西,就是打官司的时候对方律师渴求的证据。 Jamie Serota从本次中国维C反垄断案得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他建议中国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加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条款。他表示,仲裁条款虽然不能阻止间接购买人的起诉,但可以要求直接购买人或者直接购买人的集体原告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到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张亦弛说,仲裁条款对案件影响很大,集体诉讼中的原告律师事务所由于有垫付各种费用的成本压力,一般都不愿意到美国本土之外打官司,这也是本次原告对东北制药集团撤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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