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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商品名是国际惯例--"两会”代表热议“一药多名”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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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副局长吴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 时指出,“不必反感、拒绝商品名,药品使用商品名实际上是国际制药业的惯例。”   这一表态让一些企业从“一药多名”的整治中似乎感到了一丝轻松。事实上, 自2006年“两会”后,“一药多名”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06年3月15日,《药 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同时出台, 专门治理“一药多名”。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原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贺端湜表示“非 常高兴”。他告诉记者,去年他对这个问题就已经有些思考了。“做药的人都知 道,某些药品有商品名是国际惯例,对企业和产品的品牌树立非常关键,OTC(非 处方药)产品尤其如此。”他更直接指出,“药品有商品名不该和‘一药多名’ 造成的高药价问题直接联系。”   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振宇认为:“在全球强调自我药疗的大趋势 下,通过广告和患者沟通,形成购买关系,对OTC品牌至关重要,这个品牌的集 中体现就是商品名。OTC是认品牌的,兰美抒的成功与它在全世界统一的商品名、 统一的品牌不无关系。”   “更现实的是,普通百姓买药的时候是不可能说出‘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 这么长的专业化学名称的。他们只要求买百服咛、泰诺林或是必理通。从方便群 众的角度说,商品名也是必要且重要的。”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新大陆公司董事 长王晶告诉记者。   王晶对药品商品名还有更长远的考虑:“品牌是企业花时间、精力和成本培 育而成的,质量有保证。如果淡化品牌,不提商品名,就没人愿意去做市场培育 和消费者的健康教育,大量在包装上‘傍名牌’的仿制药就会出现,而原有的品 牌厂家会成为最大的牺牲者。”她认为,在国内药业创新尚待提高的现状下,应 该对商品名有理性认识,“应该在整治‘一药多名’的同时,更进一步维护品牌, 鼓励创新。”   郭振宇也建议:“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国家是否可以考虑对不同品种的 药品区别对待,允许原研药、首仿药和目前销售上亿元的品牌药持有自己的商品 名。”   目前,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只有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 品以及具有化合物专利的三种药品经SFDA批准,可以使用商品名;原料药、中药 和仿制药没有商品名,具备商品名的药品只占药品总量的4%。   在谈及药品商品名问题时,吴浈充分肯定了其存在的积极作用。他指出,因 为独有性,商品名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和后续服务的质量;也有利于药品在使用 以后对不良反应有效地追踪、溯源。商品名如果能够正确地使用,便于百姓购药, 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也有利于指导医生用药。而对于滥用商品名的行为,SFDA 则出台相关规章,予以严肃查处。2006年全国药监部门查处了3435个品种。在此 基础上,SFDA还将进一步加大规范和整顿力度,净化市场。   ■相关链接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4号),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 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药品 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 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其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 原则》的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 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 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 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自 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 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 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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