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举办全国职业病防治宣传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04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2月16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举办全国职业病防治宣传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卫监督职便函〔2007〕33号)。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卫生部监督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在全国范围内收集近五年来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发制作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作品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在今后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广泛使用。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入选资源库的材料,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和使用。入选资源库的作品将标明每份作品的设计单位和作者,并颁发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一、征集范围和种类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一)征集有关国际组织,相关单位,各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机构近五年来设计制作或使用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类作品。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二)征集种类包括平面材料:摄影、漫画、宣传画、宣传折页、小册子等;音像材料:Flash动画、公益广告、电视短片、专题片、专题报道、广播稿、录音带等;各种实物。 二、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提供单位或机构应请有关专家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筛选出通俗易懂、形象生动、主题鲜明、贴近生活、时效性强、社会效果好、制作精良的材料上报。 (二)上报材料必须包括成品和电子版本,文字、图片、声音和影视材料请制作成VCD或DVD光盘,其中文字材料也可通过E-mail传送。每件成品报送三份。 (三)所有上报材料需填写并打印《全国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推荐表》和《全国职业病防治宣传推荐材料目录》(见附件),加盖公章与材料同时上报。 (四)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作品一律不退还,请自留原版及有关资料底稿。 (五)请于2007年4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完成报送工作。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