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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的通报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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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369392份。其中,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6294份,占7.1%;来自医疗机构的病例报告341528份,占92.5%;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病例报告24890份,占6.7%;来自个人的病例报告2974份,占0.8%。全国每百万人口平均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84份。 按照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排序,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山东省、安徽省、湖南省、河南省、江苏省(见附件1)。 按照各省每百万人口平均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排序,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北京市、山西省、上海市、安徽省、湖南省(见附件2)。 按照各省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排序,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河南省、山东省、广东省、辽宁省、江苏省(见附件3)。 2006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 采取有效措施,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绩。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了一些重大药品安全性问题,特别是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如“齐二药”假药案件、“欣弗”劣药案件和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品种的严重不良反应,采取果断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2007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力度,强化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日常“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群体药品不良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附件:1.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2.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3.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单位 病例报告数量 单位 病例报告数量 山东省 46688 黑龙江省 5268 安徽省 40408 广西壮族自治区 4312 湖南省 37199 贵州省 4161 河南省 37023 甘肃省 3617 江苏省 28948 陕西省 2547 山西省 23849 天津市 2323 浙江省 23357 宁夏回族自治区 1834 广东省 20062 云南省 1521 北京市 12740 重庆市 1154 上海市 12369 海南省 796 辽宁省 12036 内蒙古自治区 438 吉林省 9451 湖北省 420 福建省 73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81 河北省 7272 青海省 206 四川省 7014 西藏自治区 85 江西省 6476 解放军 8109 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81份报告中,313份来自自治区中心,68份来自生产建设兵团中心。 附件2: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单位 每百万人口 平均报告数量 单位 每百万人口 平均报告数量 北京市 853 甘肃省 138 山西省 715 黑龙江省 138 上海市 710 河北省 107 安徽省 625 贵州省 107 湖南省 555 海南省 97 山东省 509 广西壮族自治区 88 浙江省 495 四川省 80 江苏省 389 陕西省 69 河南省 381 青海省 38 吉林省 349 重庆市 37 宁夏回族自治区 312 云南省 34 辽宁省 285 西藏自治区 31 广东省 2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 天津市 227 内蒙古自治区 18 福建省 209 湖北省 7 江西省 151 解放军 —— 附件3: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单位 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数量 占该地区总体报告数量比例(%) 单位 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数量 占该地区总体报告数量比例(%) 河南省 5781 15.6 甘肃省 327 9.0 山东省 3071 6.6 江西省 312 4.8 广东省 2795 13.9 河北省 188 2.6 辽宁省 2514 20.9 陕西省 157 6.2 江苏省 1629 5.6 贵州省 155 3.7 湖南省 1458 3.9 吉林省 131 1.4 安徽省 1108 2.7 云南省 93 6.1 浙江省 1053 4.5 天津市 83 3.6 北京市 962 7.6 重庆市 80 6.9 山西省 813 3.4 湖北省 73 17.4 上海市 730 5.9 内蒙古自治区 58 13.2 广西壮族自治区 571 13.2 青海省 44 21.4 四川省 560 8.0 海南省 36 4.5 黑龙江省 552 1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3 8.7 宁夏回族自治区 388 21.2 西藏自治区 24 28.2 福建省 352 4.8 解放军 16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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