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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和员工相处需要艺术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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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老板,您注意这些细节吗? 作为员工,或许你觉得有些事情无关痛痒,却正中老板痛处!作为老板,或许你觉得有些事情理所应当,却会让员工产生逆反心理! 老板和员工,在很多时候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立场不同,产生分歧也就在所难免。但是,如果老板和员工都能稍微注意一下日常相处中的某些细节,设身处地地为对方想一想,增进彼此的理解,也许矛盾就不会出现了。 问题一:工资每月迟几天发 手机尾号为9294的移动用户发来短信称:我们与老板签订合同约定:工资每月底结清,但他每月都要在次月10~15日才发工资。老板拖欠工人工资,这是不是违法? 记者追踪: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胡建民认为,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企业必须每月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但是,现实中,一些企业是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尤其是计件结算工资的企业特别明显,因为这其中涉及结算工资的时间。对于这种情况,胡建民认为,这就需要员工的理解了。 专家建议:遇到企业自身特殊情况,老板应该主动和员工解释清楚,以得到员工的理解。 问题二:犯了一点错 扣半年工资 手机尾号为9056的移动用户发来短信称:我丈夫在企业工作,做错事,单位要扣半年岗位工资,单位这样做对不对? 记者追踪:这名读者的丈夫姓陈,在义乌一家企业上班,后来因工伤造成残疾,转而从事单位保卫工作,每月工资900多元。今年5月,公司一员工因家中孩子生病,第二天无法按时刷卡上班,就让他帮忙代刷,结果在监控录像中被发现。单位要扣罚他半年的岗位工资,共3000多元。 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胡建民解释:这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考核的问题。该读者可以对照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违纪是否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如果有,就应该遵守单位的有关纪律。当然,前提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专家建议: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没有错。不过,企业在管理上如果能够多一点人情味,也许员工就会心存感激继续为企业做好本职工作。 问题三:员工要辞职 老板不肯放 手机尾号为5986的移动用户发来短信称: 我在永康一家厂里上班,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我不想在厂里干了。我要求厂里结账,厂里不结账还要我继续干,我不知该怎么办? 记者追踪:发短信的读者是贵州人,在永康一家工具厂上班。今年3月1日,他同厂里签了合同,还向老板交了1000元押金。这名员工特别强调合同是不规范的。现在,企业效益并没有老板事先承诺的这么好,他想找别的活干。他说,只要老板放人,押金可以不要。 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胡建民解释:首先,企业收取押金是违法的,应该予以退还;其次,如果合同中有不合法的条款,那该条款本身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双方已经确立了雇佣关系这个事实。所以,员工要提出辞职最好能提前1个月向老板说明理由。 专家建议:如果企业处于生意淡季,资金上比较困难,或有特殊情况,短期内无法支付,老板一定要向员工说明情况。靠强制措施留住员工,留得了人,也留不了心,并不是长久之计,也会影响企业的美誉度。 问题四:直言得罪老板 生怕丢了饭碗 手机尾号为8648的联通用户发来短信称:我在一家保温杯厂工作6年,工作勤奋认真,多次得到公司领导嘉奖。近年来,我发现公司领导出现一些错误及不良现象,因本人直言指出,从此得罪了某些领导。之后,本人备感工作环境不适。4月份,解除合同辞职后,到同一家公司的另一家工厂上班,没几天,原厂长竟然要求这边的新厂长把我辞退。请问,原厂长的做法合理吗? 记者追踪:发短信的读者是武义的朱先生。他说,新厂的领导当时并不同意老厂领导的要求。这名员工说,现在在新厂上班,新厂领导对职工态度比老厂的好,能在这家新厂工作他感到很高兴。 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胡建民认为:根据朱先生反映的情况看,由于他是在同一家公司的不同分厂上班,这就要看该读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与谁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可以分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这两家分厂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那就拥有独立的用人资格,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该读者如果没有同原厂正常解除合同,而是跳槽到另一家分厂,那么原厂有理由追究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正常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原厂就不能干预,随意支配他厂员工的去留。 第二种情况:如果两家分厂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读者签订的合同应是同总公司签订的,他到公司的分厂上班,因为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更,那么,这只属于单位内部的岗位调整,属于内部人事关系。 专家建议:员工发现老板的错误能直言指出,即使其言未必可取,其心也可嘉。但员工不要高看了老板的心理承受能力,忽视老板“被尊重”的心理需要,不知不觉中伤害了老板的自尊心。所以员工批评的方式要巧妙。作为老板听到员工不同的声音,应该多和员工沟通,尊重员工的意见,以诚待之,而不应该压制报复,这样也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问题五:安排临时加班 没有任何补贴 手机尾号为8775的联通用户发来短信称: 我是一名保安,因合同在今年6月底到期并且自己想转行,就没参加考证培训。5月份,我被告知原休息天取消并且无任何补偿。我向领导反映被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假如不妥应向哪儿反映? 记者追踪:去年6月份,这名读者同东阳的一家保安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合同。今年6月底,合同到期。此时,公司组织员工参加保安证考试的培训,他决定今年到期后就辞职,所以没有报名参加培训。没有想到,公司因为参加培训的人较多,人手较紧,就临时决定让他多值几天班。原本,一个月可以休息4天,被安排加班后,他一天都没有休息,而且没有任何加班补贴。 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胡建民认为:该保安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 专家建议:如果企业正好处在某些非常时期,对员工来说,出于职业化的要求,应该帮企业共渡难关。对于老板来说,要明白员工加班能在短期内解决人力资源危机,但如果长期加班,员工一直处于疲劳状态,甚至得不到加班的回报,必然会遭致员工抵制,即使不是明显的,员工也会以牺牲质量来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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