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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新办药店部分标准调整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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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大连日报报道,记者23日从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网站上获悉,我市将对城市地区新办药店部分标准进行调整,从明年1月1日起,如新办药房或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时,应符合新调整的标准。   据了解,随着药品零售业的发展,出现了个别区域药店偏多、个别药店经营不规范和药学技术人员短缺造成药学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了促进药店合理布局,规避企业投资风险,防止社会资源浪费,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关于转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中县以上(含县)城市地区新办药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单体药店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连锁门店的负责人应具备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统一考试。每个药店应配备2名以上符合《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五条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店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且经过药监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药店应配备对药品购进、储存及销售实行计算机管理的设施设备。经营地址由农村地区变更至县以上地区的药店,应达到上述标准。对于上述标准执行前开办的药店,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时,达到上述标准后方可换证。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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