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卫生部长:合作医疗2010年将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5年12月14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2005年12月8日,首届“中国全面小康论坛”在京举行,卫生部部长高强应邀出席并作主题演讲,随后在会议现场,高强回答了部分记者关于今后医改走势的提问。不久前,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追问医改方案出台时间表及试点城市名单,高强部长没有给予明确答复。整合高强部长最近几次关于医疗体制改革的讲话,本报以问题解答形式试图探寻卫生主管部门在医改方面的最新思路。   医改要重视市场但更要发挥政府主导   问题1:今后我国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大方向是什么?   解答:无论在哪个场合,我都从未提过医疗服务体系要进行市场化改革,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国家要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政府、社会多方面积极性,共同发展医疗事业。今后,对医疗市场要严格监管,特别要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不能把医疗卫生机构变成追求经济利益的场所。在“十一五”期间,在医疗体制改革中,要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更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公立医疗机构存在公益性质淡漠问题   问题2: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主要存在哪些障碍?   解答:目前,卫生事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卫生事业发展存在不全面、不协调的问题,制约卫生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的矛盾还没有解决。这主要表现在:公共卫生体系仍比较薄弱;疾病谱快速变化,疾病预防控制面临巨大的挑战;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滞后;公立医院基本上靠医疗服务收费来维持运行和发展,导致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现象,公益性质淡漠,加重了群众的医疗负担。   医疗服务体系不应由公立机构包办   问题3:已初步拟定的医改方案主要任务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解答:中国将继续深化城市医疗体制改革,其中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医疗服务体系的结构改革,主要任务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医改的基本思路是,逐步改变医疗服务体系基本由公立机构包办的状况,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真正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共同筹资发展的格局。同时,要坚持低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控制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总水平;对现有的医疗机构不分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化的卫生全行业监管;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内部的运行机制改革,推进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   此外,国家还要改革医药领域的机制,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规范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的不合理价格。   农民医疗保障将加大财政补助   问题4:城乡二元体制现实背景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今后如何推广?   解答:从2006年开始,国家将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总体规划是,到2006年试点覆盖面扩大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2007年达到60%,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各地将政府增加的补助全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大部分农民不能受益,农民的受益面若长期维持在5%左右,积极性肯定会受影响。因此,各地政府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基础上,应研究兼顾参合农民普遍受益的办法。   ■2005医改年鉴   ●1月初,原定在全国卫生大会上推出的医改试点方案,因决策层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方案延迟出台、退回重新修改。   ●5月,在医院与药企峰会上,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新明提出“市场化非医改方向”的观点,他认为“看病贵”、“看病难”根源在于我国医疗服务的社会公平性差、医疗资源配置效率低,解决这两个问题主要靠政府。   ●6月,修改后的《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产权改革不是重点。   ●7月2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则研究报告结论称“我国医改基本上不成功”。   ●8月初,卫生部网站公开了部长高强7月1日关于医疗改革思路的最新报告,首次披露官方医改最新想法,直指公立医院暴利,强调政府主导。   ●11月29日,本报援引高强11月初在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刊文《卫生部承诺打破公立医院垄断》,再次引发舆论新一轮关注。(李宗品)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