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医患关系是否该纳入《消条》调解?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20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最近在一次会议上说,近8年来,我国门诊就医和住院费用增长大大超过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目前城市平均住院费用是7600元,而城市居民的年平均收入是6500元;农村平均住院费用2400元,相当于农村人口年均纯收入。媒体为此惊呼“市民平均年收入不够住一次院”。看病贵,以及对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个人资料获取权、医药价格公平权等权益的保障,浙江、湖南、安徽、福建、云南、宁夏、新疆等地在消费立法调整时将其纳入其中。   目前围绕医患关系是否应该纳入《消条》主要有两种观点:1、医疗服务与一般的消费行为不同,不属生活消费,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一些相关行业法规中已明确,《消条》没有必要重复。2、医疗服务是当前一大消费热点,《条例(草案)》对此做出规范很有必要,是一个进步,有利于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我国消费维权著名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10月15日在成都对这个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明确指出医患关系应当纳入《消条》的调解范围。   武高汉一针见血地指出:医患关系就是消费关系。他说,我认为看病吃药是生存消费,因为生存消费是关系到消费者的死活问题,所以各国政府对生存有关的消费,都需要提供保障值,或者是保证值。我保证你有饭吃,我保证你有衣服穿,我保证你有住所,同时我保证你得病可以看病。你有钱可以看病,你没有钱也可以看病,因此衡量医患关系的时候,我们有一个障碍,比如公费医疗你没有花钱,比如医生有事业编制不是经营者,比如说医院没有盈利的指标,所以说明患者不是消费者。但是这些障碍都可以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认识一定会一致。比如我们看病不花钱,如果按照是马克思的理论就是转移扣除;如果说赚钱就是经营?那么经营失败赔本的人就不是经营?所以经营活动不以赚不赚钱为前提。所以我至今认为患者是消费者,发生医患纠纷适用于消法。   正在讨论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内容如下: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知情的,可由其近亲属、代理人代行知情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非经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患者病情,医护人员也不得向患者医疗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传播患者情况。进行医学交流时,不得公开患者姓名、住址、性别等个人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公告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医疗费用,并为患者出据收费凭证,住院病人还应附收费清单。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疗活动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活动,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