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和家庭过期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进一步遏制非法收购药品不法行为,使回收过期药品的长效机制落到实处,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过期药品的回收原则
1、定点回收。按照“三统一”的原则进行回收活动。统一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统一印制“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封条;统一清理方法与程序:居民将家庭过期药品送往就近的回收点放入回收箱,回收箱由药监部门统一封存。
2、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用标签。
3、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过期药品回收活动,定点单位对送交家庭过期药品的群众在购买药品时可采取给予适当的优惠或赠送小礼品等鼓励性措施。
5、非定点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过期药品的回收活动。
二、定点单位的产生方法和标准条件
1、定点单位的产生方法
按照“区域分布,服务便民”的原则。回收定点单位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单位中产生;产生程序为:
(1)申请:拟承担此项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回收过期药品定点单位申请表》(见附页)。
(2) 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3)网上公布。
2、定点单位的标准条件
(1)应具有较好的诚信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上一年度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为诚信单位,守法经营,近两年来无违规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2)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GSP认证并实施GSP跟踪检查合格的企业。
(3)医药机构应通过药品管理规范化考核。
三、回收过期药品的监督管理
回收的过期药品为假劣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严禁再销售或流入社会。有销售或外流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到各定点单位收回过期药品,并将回收的过期药品统一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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