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等24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备忘录要求,19种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并同时列出了38项联合惩戒措施,旨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所有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主体失信都将被联合惩戒,并向全社会进行通报。
其中,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行为被明确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而在联合惩戒措施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以及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也被列入其中。
实际上,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并提出了4项惩戒措施。显然,此次备忘录不仅联合了更多部门,也将范围扩大至整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时也提出了更多的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
备忘录提出,各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 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全面出击
2015年,湖北诺盛医药有限公司和湖北康瑞达医药有限公司分别因违规经营复方盐酸可待因口服液和涉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被评定为2014年度“严重失信”信用等级。
随后,湖北省卫计委将两家公司列入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招标采购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取消这两家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这是湖北首次将严重失信药企列入药品集中招采“黑名单”。不仅是湖北省,早在2013年,安徽省就出台《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对药企分类为“守信”“基本守信”和“失信”三个等级管理。有关部门对失信药企,将不予办理药品招标采购等相关证明,意味着其投标将无资格。
2016年,太原、长沙、武汉、郑州、南昌、合肥中部六省省会城市食药监管部门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六城市将建立合作联动机制,设立并定期发布恪守诚信“红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定期通过报刊、广播企业“红黑榜”,协作圈城市之间相互通报。对于失信和违法食药品企业,六城市将采取的相应限制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投标活动、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等。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出台《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要构建医药诚信体系,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
同年,陕西省食药监局出台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明确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在管理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从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强化监管。
一直以来,药品招投标的乱象始终被业界所诟病。在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13号文中,就明确提出要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
2017年,财政部出台87号令,明确规定6种"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这一规定的确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
紧接着,全国人大决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机构违法,由“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手段丰富,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24个部门的联合出手,将是对所有招投标、政府采购违规失信行为的一次全面出击。与各省份出台的相应政策一样,此次备忘录将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全国公布,这也显示出国家要将药品、医疗器械、耗材招投标采购置于公众视野下,力求更加透明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