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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施贵宝涉嫌行贿遭处罚 医药销售监管释放新信号?
来源:-    浏览:14593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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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工商局”)再次向药企开出了一张罚单。根据上海市工商局公示信息显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向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西医药”)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者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就意味着,在不到50天的时间内,上海市工商局已先后公示了对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施贵宝”)、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医药”)以及凯西医药共3家药企的商业贿赂处罚。

医药流通领域的监管日渐严厉,上海市工商局在2017年年底因商业贿赂集中处罚数家药企,恰好发生在2017年11月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后,是否释放出新的监管信号,值得关注。

3家药企中,中美施贵宝由于其行业地位以及之前同样曾因涉嫌商业贿赂被处罚的历史,格外引人注目。就行政处罚一事,《中国经营报》记者致电中美施贵宝,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只接受实名制转接,如果无法提供具体名字无法转到相关部门。2018年1月3日上午,记者来到中美施贵宝上海办事处,前台工作人员再次表示没有预约不接受采访。

施贵宝再遭处罚

2017年11月底,上海市工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中美施贵宝受贿被判违法,没收违法所得77万余元,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美施贵宝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57095元。其间,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中美施贵宝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2536.25元。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2536.25元。

基于此,上海杨浦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中美施贵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没收药款77万元,再罚10万元。

资料显示,中美施贵宝由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与中国医药(23.330,-1.03, -4.23%)对外贸易总公司和上海医药(25.400, 0.28, 1.11%)(集团)总公司共同投资,于1982年10月14日成立,1985年10月正式投产,是在中国成立的第一家中美合资制药企业。其主要业务涵盖医药产品、日用消费品、营养品及医疗器械。

记者注意到,施贵宝并非首次身陷在华行贿指控漩涡,上一次的情况比较特殊,施贵宝被指控在华行贿,但施以处罚的是美国有关监管部门。

2015年10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宣布,施贵宝同意支付超过1400万美元以和解有关公司涉嫌在华行贿的指控。

SEC的调查显示,施贵宝中国公司的销售代表涉嫌以现金、珠宝及其他礼物、饮食、旅游、娱乐以及为会议提供赞助等形式向中国公立医院的医生行贿,然后将这些贿赂记录为合法的业务开支。

SEC认为,施贵宝在中国的合资公司向公立医院的医疗保健工作者行贿,并从对这些医院的处方药销售中获得超过1100万美元的利润,从而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此,SEC在和解协议中要求施贵宝除支付1400万美元之外,还必须在未来两年内就其反腐败合规措施的整治与实施情况向SEC进行汇报。

2018年1月3日下午,记者来到上海市工商局,一位张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企业不规范行为的存在,包括中美施贵宝、泰凌医药以及凯西医药的违规违法推广行为,都缘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或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出现了偏差。“作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其进行规范。”

“带金销售”紧箍咒

近年来,随着“两票制”“营改增”等政策的实施,传统的药品“带金销售”模式走到了尽头,合规销售成为药企的唯一选择。业界认为,中美施贵宝、泰凌医药以及凯西医药的先后被罚,更多的是为了警示相关药企,不管是外资企业、本土企业,还是合同销售组织即CSO,都必须合规进行药品销售。

据悉,“带金销售”现象在我国医药行业普遍存在,一方面是由于医生收入总体偏低,且现有的招标体系不符合市场规律;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内消费者缺乏相关医疗药品知识,因而容易被欺骗。

我国对“带金销售”的监管越来越严格。2013年,葛兰素史克“行贿门”事件爆发后,国家卫计委进一步严格医药流通监管措施,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并宣布将在2014年启动黑名单制度。2016年,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下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严厉查处“带金销售”等利用医疗卫生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再次指出要建立医药代表等级制度,并公开备案信息。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7年12月22日,CFDA和国家卫计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公开征求《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点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新定义了商业贿赂:买卖双方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帮助买方购买或者帮助卖方销售,从而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在美国GT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漆俊看来,相比于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重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例如,罚款金额提高了,原来是1万~20万元,现在提高到了10万~300万元;还有一点比较严格,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贿就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背景下,上海市工商局在去年年底集中公示对几家药企涉嫌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否另有深意?尤其是中美施贵宝和泰凌医药发案时间均比较久远,此次集中公示行政处罚是否是在“翻旧案”?

对此,上述张姓负责人对记者解释称,案件调查是需要时间的,每个案子基本查案时间是三个月,对于一些重大的、难查的案子,可能需要一年甚至一年半,案子查了两年的也有过。“对于类似施贵宝这样的大案子,一定会花很长的时间、人力以及物力去调查取证,所以办理时间肯定会很长。另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不能经常去打扰企业,虽然企业有义务配合调查,但企业也有正常的经营,也有可能会额外再花一部分时间。至于几起案子的处罚集中在去年年底,我个人认为跟国家整治医药流通领域大的政策背景没有关联性。”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工商局对调查企业进行规范,不区别是外资还是内资,都是一视同仁的,唯一可能做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是,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某一领域存在问题比较多,老百姓反映问题比较多的会重点监管。“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目前是不是重点监管领域不能下定论,我这边目前还没有收到这方面的讯息。”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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