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女子陈雷红因为背痛,服用了吉林某医院副院长韩某自制的中药药丸,后乌头碱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认定,韩某制药时未经了解药物所含毒性,因为疏忽大意导致陈雷红服用后抢救无效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近日,抚松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抚松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认定韩某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证据不足,导致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陈雷红的家属则表示不服,认为陈雷红的死不是过失或意外。12月6日,家属委托的律师王常清告诉记者,家属已经向白山市检察院申诉。
女子服用医生自制药丸后中毒身亡
陈雷红是白山市一名搞建筑工程承包的女商人,2016年9月19日,白山市抚松县警方接到报案称,陈雷红在某医院服用中草药后出现身体不适,经白山市抚松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莲(化名)是陈雷红多年的朋友,她告诉记者,她和陈雷红事发头天晚上就住在韩某所在的医院,自己住在医院宾馆,陈雷红住在韩某宿舍,陈雷红和韩某是情人关系。9月19日早上她到韩某宿舍,陈雷红说背疼好几天了,韩某就给陈吃了一个药丸。后来陈雷红说难受,张莲就打电话给韩某。张莲说自己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陈述了上述情况。
当天,陈雷红经医院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尸检鉴定报告记载的韩某所在医院抢救记录显示,2016年9月19日8点15分,陈雷红口服韩某自制的含有川乌、草乌等含有乌头碱的中药。
8点30分,陈雷红出现口唇麻木、心慌,考虑诊断为乌头碱中毒。后来,陈雷红时有神志不清、呕吐等, 到了11点25分,陈雷红病情仍不见好转,转到抚松县人民医院。
11点50分陈雷红进入抚松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时,陈雷红已经“心音消失,呼吸消失,颈动脉波动消失”。
至当日16点27分,陈雷红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药物中毒。
尸检鉴定报告称,陈雷红发病症状符合乌头碱中毒的症状,其心腔血、胃内容物等均检出乌头碱成分,说明系因服用含有乌头碱药丸后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韩某是其所在医院的副院长。公开资料显示,韩某从事中医工作20余年,曾是白山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吉林人大》杂志2013年6月的一篇文章介绍,韩某1991年被分配到这家医院工作。韩某还担任过白山市某中医院院长。
文章称,韩某连续多年被授予白山市科教英才、“白山市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白山市第二批创业先锋”称号。近年来,又被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吉林省医院管理先进个人”,被吉林省委、省政府授予“吉林省第九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检方不予起诉:认定故意或过失的证据不足
案发后的2016年9月22日,白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市人大代表韩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日,韩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天后的9月25日,韩某所在医院与陈雷红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书显示,患者陈雷红在该医院接受疗养期间,服用了由该医院韩某医生提供的治疗热痹症类中药,产生中毒性反应,经医院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医院基于医疗事故,赔偿陈雷红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
抚松县检察院11月6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抚松县公安局经过侦查,2017年4月27日,以韩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抚松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抚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韩某给陈雷红服用的药方系韩某自制,该药丸含雪上一枝蒿、川乌、草乌等23味中药成分,韩某身为医生,在制药过程中对雪上一枝蒿、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未经过了解,制成药丸给陈雷红服用,因韩某的疏忽大意导致陈雷红在服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抚松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认定韩某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证据不足,导致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陈雷红家属称,韩某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中医大夫,熟知各种药物的药性和各种制药的流程,并且韩某与陈雷红是情人关系,陈雷红的死不是过失或者意外。张莲称,没发现二人有矛盾。记者多次联系韩某未果,抚松县公安局承办此案的一名警官称,案情不便透露。
陈雷红家属委托的律师王常清告诉记者,家属已于11月15日递交了申诉状,向白山市检察院申诉。12月6日,抚松县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证实,已收到陈雷红家属提交的申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