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均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山东要求,第一类疫苗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报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省财政厅备案后,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阳光挂网、县级带量采购。
为规范疫苗企业销售行为,山东提出,疫苗生产企业(含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是疫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销售、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在山东省从事经营活动的疫苗生产企业(含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要按规定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有关资料,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规定时间内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此外,山东还将严格疫苗配送管理,加强疫苗全程冷链管理,实现疫苗全过程可追溯。山东明确,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配备温度控制设备和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采集并如实记录冷链储存、运输数据,确保疫苗在储存、运输、配送的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控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完善疫苗追溯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