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卫生部出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5年12月10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卫生部日前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规定》要求,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 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 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度或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 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