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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范短缺药、原料药市场 10种行为将被认定价格违法
来源:-    浏览:431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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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领域垄断行为是近年来国家监管的重点,发改委昨日再次对短缺药及原料药市场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行为,维护我国短缺药品与原料药领域的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8月14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对短缺药、原料药以及相关市场等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对此,一位行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除了发布上述行为指南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垄断市场价格企业的处罚力度,并考察其垄断行为是否停止。

  10种行为将被认定违规

  此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企业通过垄断原料药价格获取暴利,这是行业公开的秘密。而市场上,一些短缺药价格相比出厂价能上涨十倍甚至二十倍。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价格违法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今年7月底,发改委对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一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两家公司罚款共计44.39万元。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付诸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相关市场主体行为。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拟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独家交易控制价格;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等方式,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补贴、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高价销售;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

  这意味着,如若企业存在上述10种行为,则将会被认定为存在价格违法的行为。

  组合拳解决短缺药供应

  除了上述措施外,多部委已经针对短缺药、临床紧缺药的供应开展行动。

  6月27日,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和短缺监测预警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建立成熟稳定的短缺药品实时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构建短缺药品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部门协调、分级应对、行业引导“五位一体”工作格局,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目前,多地已经对短缺药供应情况进行调查核实。8月7日,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发布《关于调查核实部分临床反映短缺药品临床供应及生产库存等情况的通知》,要求山西省省域内临床短缺药品的生产企业,填报本企业基本信息和短缺药品生产库存情况。

  此外,《证券日报》记者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看到,药政司协调指导药具管理中心开展了部分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市场撮合工作探索,组织协调12个省份采购代表与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青霉胺片的生产企业开展市场撮合,最终达成协议,三家企业将在后续一年半时间内按照撮合价格稳定供应市场。目前,辽宁、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青海、宁夏10个省份已按照撮合结果开展挂网采购,浙江、陕西正在按程序报审挂网采购。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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