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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准入谈判体现医保“国家责任”
来源:-    浏览:331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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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36种药品进入2017年版医保目录后的价格谈判结果,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这些药品大多是患者热盼的肿瘤靶向药,以及治疗心血管病、血友病等重大疾病的药品,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平均降幅达44%,最高降幅达70%。这是我国药品医保准入的首次国家谈判。

我国癌症发病率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部分癌症患者必须依靠进口靶向药及某些创新药延续生命。这类药品一般价格很高,且属于刚需用药,可替代性很低,同时没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不能通过医保报销,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使许多患者在经济上难以承受,一些家庭因有患者需长期服用此类药品严重致贫甚至倾家荡产。而医保机构对此也是左右为难:如果不将这些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只能眼睁睁看着许多患者用不起药;如果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巨大的支出压力可能令医保基金无法承担。

首次进行的药品医保准入国家谈判,抓住控制药费、降低药价这个药价改革的关键环节,为走出上述困境探索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一方面,通过医保机构与药品企业包括大型外资药企的谈判,发挥医疗保障对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促使企业较大幅度降低了药品价格,让药费降低到医保和患者能够分摊承受的程度。

另一方面,高价刚需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药价虽然降了不少,但销量可望大幅攀升,以价换量、薄利多销将为药企带来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持续的利润增长。总体而言,这次药品医保的国家谈判,较好地平衡了患者、医保、药企三方的利益,基本实现了惠民、利国、利企多方共赢。

2009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这是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医保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者价格谈判机制。之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2009年)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鼓励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价格。

医保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进行价格谈判,其实质是医保机构作为医保基金出资方,代表国家和患者与医疗机构、医药公司“讨价还价”,通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价格,维护国家和患者的利益。这在国际上已是通行的成熟做法,在中国之所以起步较晚且进展不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在医药卫生体制中居于强势地位,不但通过药品加成销售成为“以药养医”机制的最大得利者,而且通过主导药品招标采购(以及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巩固“以药养医”机制,本应以“出资方”名义主导药品谈判的医保机构,却被排斥在药品招标采购之外。公立医院由于与药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缺乏与药企“讨价还价”的动力,药品价格自然很难降下来,高价刚需药尤其如此。

随着医改深入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医药分开在全国公立医院全面铺开,公立医院摆脱了“以药养医”传统机制,与药企的利益关系将被逐步切断,这就为医保机构主导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价格谈判扫除了障碍。在新的药品形成机制中,医保机构不但要主导与药品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及与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谈判),还应当积极参与并主导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将药品招标采购发展成与药企价格谈判的重要部分,以体现医疗保障制约医药费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国家责任。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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