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函称,已收悉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暂停营业的报告”。
按照《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歇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08〕180号)规定,同意该公司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歇业,并将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交由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管。
企业歇业期间,合肥市局要加强对该企业歇业期间的日常监管,督促歇业企业在歇业期间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如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恢复营业,须向企业所地市局及省局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省局委托相关市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报省局发还《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药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