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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布13个医药广告表演者案例 刘洪滨在列
来源:-    浏览:6215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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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7日电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期,有关媒体报道“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后,引发社会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工商总局公布13个前一段时期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及“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的典型案例。

▲广告中的“刘洪斌”图据网络▲广告中的“刘洪斌”图据网络
 

  天津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天山雪莲”“明目二十五味丸”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内容,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5月和2017年4月,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分别罚款20万元和1万元。

  河北省魏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唐通5.0”“康谷丹舒筋活络丸”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5月,河北省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11月,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2万元。

  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辽宁广播电视台影视剧频道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11月,辽宁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44万元。

  辽宁省北镇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唐通5.0”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等规定。2017年4月,辽宁省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吉林省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2月,吉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6万元。

  山东省兰陵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唐通5.0”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5月,兰陵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万元。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神佗定喘药”等广告。广告利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2017年2月,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4万元。

  河南省宜阳县易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委托宜阳县电视台发布“康谷丹舒筋活络丸”等广告。广告利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等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6月,河南省宜阳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6.1万元。

  湖南省衡南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唐通5.0”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5月,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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