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分别见表1-1、表1-2。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专人负责 指备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科室指定专人管理。
(2)专柜加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配备必要的防盗措施。
(3)专用处方 医师须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方标注“麻、精一”字样;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痛患者和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4)专册登记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放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等。
(5)专用账册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放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相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本文摘自化工化学出版社出版,戴德银、黄茂涛、张德云主编的《常见病用药及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