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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来源:-    浏览:1916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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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保定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今年查处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例。保定市政府食安办副主任、市局副局长臧占全主持新闻发布会,市政府食安办副主任、市局副局长王彦秋通报了6起食品药品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

  1、河北益民医药有限公司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案

  河北益民医药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保定市保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百花路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保定市保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百花路药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保定市莲池区齐珍斋食品商行经营保健食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等案

  保定市莲池区齐珍斋食品商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保健食品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食品从业人员五有效健康体检证明进行保健食品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4、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涞源东服务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涞源东服务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食品加工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50900元整。

  5、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望都服务区(西区)违反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案

  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望都服务区(西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规定,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及台账登记;采购、存放、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在食品储存、加工、操作场所存放药品、火碱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一)、(五)、(十三)项规定处罚款: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6、刘山林等使用非法添加剂加工豆腐案

  5月3日,河北电视台《今日资讯》报道了《工业卤水“点豆腐”》事件后,经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排查,刘李庄镇郝庄村刘山林、刘小乱,三台镇申明亭村李金梅等人,在其各自经营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涉嫌使用非法添加剂加工豆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涉案人员于5月8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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