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吴某(男)原本就认识,吴某拥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平时没有用来跑运输业务。2013年6月8日,王某很急切要求吴某帮忙,搭乘她去往某地方向追一辆长安车。吴某犹豫后答应了王某的请求。王某因系女性不好意思和吴某挨得太近,选择侧身横坐在摩托车上,吴某劝其顺着自己方向坐,王某不听。摩托车速度很快,王某不停地用手机打电话,吴某驾车行至一弯道处操作不当摔倒,将王某摔下摩托车,导致其身上多处骨折和外伤。王某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30000余元。王某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共计16余万元。吴某认为王某是无偿搭车,并且自己曾劝告王某坐正位置,以免发生危险,王某不听劝告,乘坐时还打电话分神,才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王某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王某找吴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好意搭乘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我们要明确驾驶人与同乘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本案吴某在王某的请求下,答应去追往某地方向的长安车,构成好意搭乘。在行驶过程中,吴某意识到安全隐患以后,完全有理由选择停止搭乘王某的危险行为,保护自己和王某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吴某对安全隐患估计不足,遂发生了后来的交通事故。 好意搭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一是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同乘者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二是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三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四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就上述案件,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吴某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搭乘人王某不听驾驶人吴某的劝阻,执意侧身横坐摩托,且在高速行驶时打电话,也有过错,所以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由吴某赔偿承担王某6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