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要求各地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衔接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会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农合报销政策衔接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各地要积极行动,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 药物目录,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