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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儿子告了妈妈 为啥?为治白血病索要医药费
来源:-    浏览:2958   更新时间:201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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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说“舐犊情深”,我们身边有“暴走母亲”为儿子捐肝的感人故事,也有诸多父母不尽抚养义务而闹上法庭的事例,近期,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11岁儿子因患白血病而状告母亲主张医药费的案件。

原 告陈某,在小学六年级时,原本天真烂漫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冲击的支离破碎。2015年春天,天气渐暖,过完寒假回到学校的同学们相见分外喜悦,彼 此都有着说不完的有趣故事。小陈同学满心高兴,却总提不起精神,熟悉他家庭的同学们开始还以为小陈是因为不能和爸爸妈妈一起过春节而不开心,结果小陈却持 续开始感冒、发高烧,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后被诊断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拿到诊断通知书那一刻,小陈的爸爸彻底懵了。小陈5岁的时候,陈父就和小陈 的妈妈孙某离婚了,这些年来,儿子是陈父工作、生活的所有动力。为了救儿子,陈父辞去工作到处求医问药,先后花去了16万多元,小陈的学校和社会也为其募 捐30万元。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陈父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与小陈相匹配的骨髓,骨髓移植费用却还需要50多万元。除去社会及学校捐助 的30万元,还差20万元,可在前期治疗中已陈父已花去数年积蓄,无奈之下,陈父向小陈的妈妈孙某求助,希望孙某能够与自己一起挽救儿子。看到儿子生病, 作为母亲的孙某也是心如刀绞,拿出5万元积蓄帮助儿子治病,甚至还因在病床前照顾儿子数次晕倒,但对于出钱,孙某却有不同的想法。原来,孙某和陈父在离婚 时明确约定了陈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等全由陈父一人承担,自己已经出钱又出力,社会各界也捐助了30万元,故不愿意支付陈某的医疗费。

金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 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父亲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原告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陈父一人承担,但陈某现被诊断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需要巨额医疗费用,而且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 求。所以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孙某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十万元。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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