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药品批发个人挂靠将吊销许可
来源:-    浏览:7954   更新时间:2016年06月03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今日起,本市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入监督检查阶段。《法制晚报》记者上午从北京市食药监局了解到,该专项整治将持续到9月底,主要打击药品批发企业“挂靠”、“过票”等10种违法经营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是全国范围的行动。记者了解到,市食药监局此前已要求企业自查自纠过去3年中的经营行为,主动上报和清理“挂靠”人员的,将从轻或减轻处罚。进入检查阶段后,一旦发现药品批发企业有从个人处进药或向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等行为,将被直接吊销药品流通许可证。

业内人士认为,食药部门此举在于打击药品销售行业的“潜规则”。

发布

出现5种违法行为 药品批发企业将被吊销许可

从今天开始,本市各食药监部门将对辖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100%。在此期间,市食药监局将分三次集中组织,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市食药监局表示,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药品批发企业有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等5种违法行为的,将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 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 报,实施联合惩戒。

检查中,若发现其他5种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将依法对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据介绍,该项整治设置了缓冲期。从食药监总局5月3日发布公告到5月31日,企业可以自查自纠是否存在总局圈定的10种违法经营行为,倒查时间为3年。主动上报挂靠人员、过票公司,并清退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问题的企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业内 “挂靠”、“过票”潜规则 危及药品安全

对于北京市食药监局此次的专项整治,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主要是为了打击药品批发企业个人挂靠和过票公司等违法行动。

所谓“挂靠”,即无证人员以有证企业的名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一般“挂靠”后必有“走票”,也就是无证人员借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证照,在支付一定的 税款及费用后,使其药品销售行为合法化。 上述行为对药品安全有什么危害呢?某药品销售企业管理人士告诉记者,对于被“挂靠”的医药公司,药品并非该公司所采购,而仅仅是为“挂靠”者走一个“入库 ——开票——发货”的流程。

按照国家规定,个人是无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对于药品的采购方来说,是不可能与个人交易的。“当个人披着企业员工的马甲实现交易后,就存在 着两个风险,一是假药可能会流入正规渠道,二是让一些药品被毒贩利用制毒贩毒。”上述人士表示,今年3月曝出的山东假疫苗案,就是第一种情况的典型例子。

“一些挂靠者甚至药都不用经手,就能得到巨额利润。”该人士举例称,个人以药品批发企业的名义找药品生产企业签约,然后找物流企业负责配送。完成交 易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将药品发给物流企业,再由物流企业运往零售端或医院,就能得到巨额利润。 “这部分利润将被个人和挂靠公司分摊。目前国内药品批发企业竞争激烈,部分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就是靠这部分利润来源来支撑运转的。”该人士说。

记者了解到,此次整治,被列为一经发现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中,第一条就是“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此外,还有“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均是直指个人挂靠经营的潜规则。 张鑫

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告的10种药品批发企业违法行为

★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

注:前五种行为在检查中一经发现,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作者:张鑫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