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女子在路过某汽车销售店门口时,因被未及时清理的汽车机油滑倒,导致右手手腕粉碎性骨折。女子将该汽车销售店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共计13300元。昨天,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时报记者 钱子俊 通讯员 尚法
王女士今年59岁,平时喜欢和朋友聚在一起喝茶聊天。去年10月18日,王女士和小姐妹李女士、胡女士约好,一道去南山路上的青藤茶楼喝茶。当天早 上9点多,王女士乘坐公交车到了青藤茶楼附近。青藤茶楼在一公园附近,周边都是高档的日料店和豪车店。正当王女士路过一家高档汽车销售店门口的空地时,没 注意到地面有一摊机油,结果脚底一滑,整个人摔倒在地。
这时,胡女士正巧赶到。看到王女士倒在地上,嘴角也磕出了血,立即拨打了110和120,一名路过的好心人一同帮忙将王女士扶起。经医院检查,王女士右手手腕粉碎性骨折。经过医院12天的住院、手术治疗,共花费13300元(不含医保费用)。
后经派出所调查取证,监控录像显示,洒落在地上的汽车机油是由被告单位的车辆漏出的,由于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了对公共场所的潜在危害,污染了环境,给路人造成了人身损害结果。
昨天,原告王女士并没有聘请律师,法庭上,王女士称自己的手到现在还没有痊愈,让她失望的是,在她住院的12天里,这家汽车销售店也没有派人前去慰问。同时,她还提交了当时摔倒时的监控视频,证明导致其滑倒的这摊机油是汽车销售店里的车子漏出来的。
对此,汽车销售店的代理律师认为,王女士摔倒的区域为公共区域,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在被告门前摔倒就应该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这块路面的清洁是由物业公司负责,被告单位也每个月缴纳物业费,所以此案与自己无关,同时,王女士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那么,王女士是否能得到赔偿呢?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范晓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单位漏油导致原告摔倒,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王女士本身也没注意到有油而踩上去,也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