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药品批发企业不按法定要求经营第二类疫苗等药品,致第二类疫苗等生物制品流入非法渠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与山东济南庞某等非法经 营疫苗系列案关联,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情 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