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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以药养医机制 药品降价难见效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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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消息,国家发改委第十九次“降价令”自8月28日实施以来,各地的执行情况总体不错,但也出现了与此前历次降价遇到的同样尴尬:药价降了,降价药品却不见了(相关报道见本报8月31日文化新闻版)。对此,专家认为,这是因为药品降价并没有触及医药机制和体制的深层矛盾,只是治标行为。要想治本,改“医”重于降“药”,核心是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以药养医”一日不改,所有治标之策都会消于无形。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改“医”重于降“药”   “道理很简单,以药养医机制的存在使医生的处方药费收入与科室收益、医院效益挂了钩。”中国医学科学院黄建始教授说,这就意味着,药费越高,从加价率中抽取的金额越多,医生、医院、药企、药商皆大欢喜,形成“利益同盟”。   于是,这种药价格降了,医生会开另一种药,来个“药品替代”,大处方、贵处方屡禁不止;药厂和药商也有办法,“改个药名”、“换个剂型”,实在不行就“放弃生产”、“不予经销”,低价药难觅踪影,高价药层出不穷,药品招标采购屡被扭曲。   遏制药价虚高,为何说改“医”重于降“药”?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说,那种认为“把药价降下来就可以降低医药费用”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发改委降低药品价格,只能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难题,但不能根治。古语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药价高就好比毛,“以药养医”机制才是皮,只有改革这个机制,药价虚高的问题才能根本解决。   药价虚高 滋生腐败   “以药养医”弊端尽显   “以药养医”的机制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是指医院通过15%的药品加价率,以弥补政府财政对医疗机构投入不足和医疗服务价格过低的缺口。在计划经济时代,推行“以药养医”,在维持医疗机构运行、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当时,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都被严格计划和控制,也就不存在大处方和回扣、提成等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环境的逐步宽松,医生收入逐渐与科室收益、医院发展挂钩,特别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以药养医”在一些医院被发挥到极致。尽管国家规定了药品加价的比率,但多数医院的加价率远远超过规定的15%,有的高达40%至50%。   同时,医院的药品收入居高不下。卫生部的数据显示,近10多年来,无论是门诊费用还是住院费用,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份额均维持在44%的水平之上,一些中小型地方医院甚至高达70%。政府投入则少得可怜,所占比例还不到两位数,约占5%。   南京大学医学院院长王捷说,在“以药养医”的机制下,医院被赋予较大的自主权,成为难以监管的模糊地带。在“养医”的掩护下,滋生出医药合谋抬高药价、产生回扣提成等腐败现象,损害了患者利益。不仅如此,“以药养医”还淡化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药品监管乏力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加大投入 提高收入   解决医院补偿问题   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也有一个如何解决医院补偿的问题。专家指出,目前,医院的经济收入渠道主要有三条:财政投入、医疗服务收入、与“以药养医”相关的药品差价收入。改革“以药养医”,就必须相应提高财政投入和医疗服务收入的水平。   可是,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国家财政能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吗?另一方面,在药价虚高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又要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老百姓能接受吗?   王捷分析说,政府应认识到增加对医院财政投入的意义。有研究显示,每增加对医院100元的外部投入,可以减少社会666元的药品费用负担。这种作用正是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责之一。其实,这种财政投入不一定非要通过额外增加财政负担的形式来获得。比如,作为过渡政策,可以考虑把医院从“以药养医”中获得的那部分加成,通过税收的形式收归财政,然后通过转移支付补偿非营利性医院,从根本上实现医药分开,切断导致药价虚高的利益链条,财政也不用多掏一分钱。   还有专家提出,在大力发展民营医院的同时,通过改制适当减少过多的公立医院数量,改变以往政府补偿的“撒胡椒面”方式,把有限的财力投入到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院,使后者的药品费用降低,并进而抑制其他类型医院的药品费用,形成药品价格的全面下降。同时,逐步提高过低的医疗服务价格,使之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并与遏制药价虚高保持同步,避免超出群众的接受程度。   “早一日改革‘以药养医’机制,人们就会早一日看到解决看病贵问题的希望。”王捷说,人们期待改革“以药养医”举措的出台,而不仅仅是药品降价的简单重复。   9月全国普查药品批准文号(延伸阅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9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普查工作,对所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进行重新登记及再注册,并清理出一批不合格的药品批准文号,同时将逐步减少药品审批的数量。普查范围为药品生产企业截至2006年8月31日获得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包括原料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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