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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推进药品化妆品流通安全“两个责任”落实
来源:-    浏览:493   更新时间:2016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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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作为持续抓好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重中之重,切实保障药品化妆品流通质量安全。

  一是着力推进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对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目标任务、流程再造和过程监管进行细化,重点包括监管责任、监管任务、监管创新、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实施目标量化。

   二是着力推进监督检查信息公开。通过将监督检查、公示通报、约谈警示等信息公开,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执法手段。每月由各市局、直管县局统一将辖 区内监督检查情况上报省局,待审核后在省局网站通报。2016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并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 内部员工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三是着力推进药化流通网格化监管。以《安徽省省市县乡四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为指导,分级、分片区,合理划分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网格化监管,保证监管对象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无空白。

  四是着力推进“三查三单”制度落实。按照《安徽省药化流通日常监督检查清单》要求,如实记录监管工作情况,实现监管痕迹化,为后续检查、督查、考核等提供有力的原始依据。

  五是着力推进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安徽省“规范药房”建设标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推进“规范药房”创建达标,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安全。

近期以来,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药品电子 监管码使用问题的事件在医药行业闹得沸沸扬扬,事件的动态也一直被业内关注着。昨天上午,养天和在其发布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重要声明,养天和在声明中表 示,鉴于国家食药监局对药品电子监管码问题的积极响应,决定不再对其进行上诉。
  
  在继《CFDA连发两文暂停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收回阿里健康药品电子监管码运营权》,《阿里健康也正式回应将移交业务后》后,昨天上午,养 天和在其发布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重要声明,养天和在声明中表示,鉴于国家食药监局对药品电子监管码问题的积极响应,决定不再对其进行上诉。公司试图通过诉 讼解决的问题,目前已全部得到解决,继续诉讼已没有必要,故决定放弃上诉。
  
  并表示热切期待国家食药监局牵头,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整个药品溯源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进行顶层设计。
  
  以下为声明全文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了涉及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相关通知,我司对此发表声明如下:
  
  第一、2月6日、2月20日,国家食药监局通过其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表示将妥善解决电子监管码等历史遗留问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和《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有关药品电子监管码的信息。我 们很高兴看到有诸多争议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制度终于有了纠错的机会,感谢国家食药监局在直面企业和行业诉求中所表现的理性与担当、勇气与责任!
  
  第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让我们欢欣鼓舞,既增添了信心、也看到了行业前景, 更深刻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包含药品行业在内的、重要产品建立溯源系统这一工作的重视,我司热切期待国家食药监局牵头,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整个药品溯源信息 化监管体系建设进行顶层设计。
  
  药品溯源信息化监管体系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操作过程非常复杂,要建设好这一系统工程,监管部门只有主动深入市场一线、企业一线,多实地调研、多倾听 意见,与广大企业、有关协会以及行业专家一道科学评估、充分论证,本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和“依法行政、阳光执法”的方针,真正构建 起群众满意、行业支持、上级认可的药品溯源监管体系。
  
  第三、这段时间以来,非常感谢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周泽、王兴两位代理律师的专业与敬业,也非常感谢众多法律界学者和律师对我们的支持和帮助,也恳请你们今后一如既往的关注医药健康产业的法律维权问题,共同实现健康中国的宏伟目标。
  
  第四、我司作为药品零售企业中的普通一员,始终坚持“药品安全最重要,养天和用药更安全”的经营理念,遵规守纪、依法经营,确保广大患者买到放心药。 就药品电子监管码问题起诉国家食药监局,既是为企业、为行业争取合法权益,也是在维护广大患者的正当利益。在今后,我们也将继续为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而 奔走,并希望更多的同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一起把中国人自己的健康事业办好,不辜负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的期待。
  
  第五、鉴于国家食药监局对药品电子监管码问题的积极响应,我司决定不再进行上诉。可以说,我公司试图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目前已全部得到解决,继续诉讼已没有必要,故决定放弃上诉。
  
  此后,代理我公司诉讼的律师或其他人,就推广电子监管码的问题,针对国家食药监总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文章链接:中国制药网 http://www.zyzhan.com/news/detail/52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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