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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属受贿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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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28日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说,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决。比如,在自查自纠阶段由本人自己承认的,甚至可以考虑免予处罚,但定性上不能变。   据介绍,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开单提成”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其定性涉及国有医院普通医生的身份和开处方行为的属性问题。对此,法学界已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单位的药品采购、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其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的回扣,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一种私权利,开处方收回扣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   裴显鼎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大家对于医院行政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药品采购部门负责采购药品的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药商的回扣以受贿论处均无异议,而现实生活中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回扣的行为,意味着医生实际上已参与到药品采购活动中,是药品采购管理的一部分。   他说:“医生通过‘多开药、开贵药’等方式帮助药商销售药品,实际上等于介入了对药品的管理工作。处方行为既是技术性活动,也是具有管理性质的职务行为,正因为此,行贿的药商才会把触角从行政领导、采购主管人员延伸到具有处方权的医生身上。”   又讯 甘肃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近日开设了治理商业贿赂上缴资金专项账户。该省卫生厅要求,目前尚无上缴资金专项账户的市(州)卫生局要尽快设立,在当地没有设立专项账户前,如有医务人员上缴不正当所得,可以直接存入卫生厅的专项账户。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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