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中国首部中医药法案初审:无照中医拟考核获资格
来源:-    浏览:4732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中医药界一直呼吁制定的我国首部关于“中医药”的法律草案亮相。昨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议案。草案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 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现状

确有专长人员无法获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向会议作说明时,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做了介绍。

他 说,中医药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够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 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展面临 不少困难。

草案内容

社会办医享公立医院同等权利

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

草案提出,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中医诊所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草案提出,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同时,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支持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草案规定,对于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需求,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炮制的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只需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监管“超范围执业”将成监督重点

由 于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涵盖了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管,草案只对个别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补充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 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

草案提出,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督重点。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对“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执业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背景

早在1983年就有对中医药进行立法的提议,但因对中医药地位和优势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中医药立法一直未提上日程。直到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