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张某巧遇朋友的雇员受伤,帮朋友将伤者送至医院,垫付了3600元医药费。岂料事后朋友与伤者均拒绝退还医药费。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张某的朋友返还垫付款3600元。
2013 年7月16日,李某在客户家安装锅炉时,雇佣的工人杨某受伤。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恰巧也在场,遂陪同李某一同将杨某送至密云县医院救治。因杨某伤情严 重,需要转院,张某遂开车载着李某与杨某一同去北京空军总医院。当时,作为雇主的李某没有带钱,张某垫付了1000元押金。
次日,李某请张某帮忙接杨某出院,杨某医药费共计8000余元,因李某带的钱不够,张某再次垫付2600元。
2014年1月,杨某起诉雇主李某索赔各项损失。后经调解,李某除已经支付的费用外,再赔偿杨某5000元。事后,张某分别向李某及杨某索要自己垫付的医药费,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是雇佣关系,在杨某受伤治疗过程中,因李某称未带够钱,张某垫付医药费3600元,该笔款项应视为为李某垫付,李某应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