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垫付医药费是一种道义自觉
来源:-    浏览:918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29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3月30日,河南郑州59岁的环卫工吴爱荣在上班途中被撞伤,送往医院后因没钱治疗只好出院。断断续续治疗了近两个月,依然没有痊愈。环卫队称,没 有预算资金为环卫工垫付医药费,环卫工可以先住院治疗,费用等治好后一次性报销。而受伤的环卫工面临的难题却是,“身上没钱,咋垫付?”(5月28日《河 南商报》)

@李英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 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 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无论属于哪种情况,我们都没有看到环卫队及时救 治、积极担责的表现,我们感受到的只是拖延、冷漠甚至试图逃避责任的态度。

诚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垫付职工的工伤医药费等费用,可是,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都出于呵护职工健康的目的选择了垫付,用人 单位垫付已经成了一种惯例。而当职工因无钱垫付陷入治疗困境时,用人单位垫付则成了一种应然的责任,垫付不仅符合劳动保护法律精神,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垫付,眼睁睁地看着职工求医不得,在痛苦中挣扎,那么,用人单位就对职工构成了二次伤害,这种伤害比肉体的伤害更深,更让人心寒。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