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理想状态到来之前,我们怎么做? 招数一:具有互联思维
应对互联网的挑战,监管部门首先应有互联网思维。要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背景下,用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 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考量互联网与医药产业可能的融合度、融合空间和发展方向,从中寻找发现监管的契机、切合点和关键环节。
从目前打击互联网制售假劣药品的典型案件来看,涉药违法行为的互联网应用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无论是药品信息的擅自推送、药品网店的无证经 营,还是假劣药品制售,都巧妙利用了网商、网上支付等第三方平台,绕开了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即便是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其互联网应用也达到了很高的程 度。
很难想象,在业态已经泛互联网的形势下,原先线形、扁平的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应对。因此,无论是监管制度设计,还是监管手段方法的探索实践,都应该具有互联网思维。
招数二:正面清单因势而为
笔者认为,当前应该利用正面清单因势利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允许、放开医药产业的互联网应用,适应“互联网+”和公众需求,跟上时代步伐。在目 前药品封闭式监管与互联网无限开放的极端情形下,正面清单是有尺度地推进、有限度地放开,安全稳步推进医药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有效选择。
之所以推行正面清单,一方面是基于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安全风险,其与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关联度极高,不允许有任何无视、放纵和闪失。另一方面,基于对互联网涉药行为的监管能力,清单的随意推出无异于放纵风险。
招数三:网络行为网络管
互联网是一个中性的应用平台,合法应用与非法应用同时存在。违法者可以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非法经营,执法者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经营。
已有的经验和互联网大数据的特点表明,打击互联网违法行为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应用互联网技术对医药产业的互联网应用实施监管,也就是网络行为网 络管。从已有的执法实践来看,利用互联网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经营比单纯的实体打击更具优势,因为互联网纪录了一切,产品资金流向、行为人的身份地址信息、 交易额等数据都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直接有利的证据。
一方面,要建立正面清单运行平台,该平台既要基于互联网应用,又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改变以往单纯对网店和网上药品交易的许可 审批,扩展到从严审查交易平台、从宽审批平台应用,并在平台中植入分析应用数据的监管软件,将分析出的涉嫌违法的数据接入监管部门。
另一方面,建立打击互联网涉药违法行为平台,最理想的是建立专业的药品网络监管队伍,利用搜索技术对互联网上运行涉嫌药品违法的数据进行截获、 分析或屏蔽,实现网上发现与网下打击的有机结合。也可以与互联网运营商联手,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由互联网运营商承担涉药违法行为数据的截获、分析或屏 蔽,并实时上传。
招数四:因利循责晰主体
目前,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涉药违法行为打击的多,但对于为涉药违法行为提供互联网应用追究的几乎没有。之所以没有追责,除了对法律理解执行不力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主体不够清晰,追责该追谁,远不像实体经济那样指向明确。
互联网应用是一个整体应用,不可能追究参与其中的所有责任者,如何将互联网中的责任主体明晰出来,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查找为违法行为提供应用的 直接获利者。因为它最有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却仍提供互联网应用并从中获利,依法追责毋庸置疑。严重的应移送互联网监管部门,取消其 互联网营运资质。
笔者认为,当前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要让互联网从业者认识到:有从互联网获利的权利,就有承担守法应用互联网的义务。互联网运营商自律了,守法经营自觉了,才能为医药产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创造真正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