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老妇在轻轨站准备乘车时,因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其翻滚下来。被告公司此前已经赔偿了老妇的损失,日前她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后续医药费。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万余元。
2009年9月的一天下午,高女士(化名)准备乘坐被告公司的轻轨回市区。在电梯上行时,因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她从电梯翻滚下来,身体多处受 伤。经诊断为第十一胸椎压缩性骨折,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定期复查,继续治疗。2010年6月,高女士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法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在该事件中承担90%的责任,赔偿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日前,高女士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其后续医药费。
本案开庭时,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公司已经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了赔偿责任,故不需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所有的轻轨站电梯发生故障,造成身体损害。对于侵权事实 及责任比例,已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原告和被告亦表示认可。庭审中,被告抗辩原告的病症已经痊愈,认为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与其2009年受伤 不具有因果关系。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针对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提供的病历档案及法医学伤残评定意见书 中,均未提到原告需要后续治疗,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缺乏依据。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 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