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保证用药质量、控制药价、规范采购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一些深层次问题仍在潜藏。一家县级医院药剂科骨干医生王善书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中按照购药款的2%至3%收受“回扣”30余万元。日前,海口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王善书有期徒刑11年。
“再先进的电子监控,也管不住医生手中的笔。”在部分
药品经销商和医院医生等业内人士看来,药品集中采购提回扣已经成为行业“明规则”,药品招投标过程中监督失效、约束失灵的深层次问题仍然不容小觑。
药品采购回扣成行业“明规则”
年仅36岁的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原药剂科主任王善书利用其对药品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在药品采购中分别按照购药款的2%至3%不等,收受好处费。
据海口中院的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深武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为了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能得到被告人王善书在药品采购审核上给予关照,约定将该医院购药款的2%作为好处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蔡深武先后送给被告人王善书好处费22.7万元。
据蔡深武交代,
医药代表付给医生一定比例的购药款的回扣早已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如果不主动支付给王善书一定额度的回扣款,药品就很难进入万宁市人民医院销售。
而在王善书看来,采购药品收取回扣是行业内的“明规则”,购药价格2%左右的回扣与其他地区药品回扣相比并不算高。从2009年以后,在药品采购中凡是王善书能够参与其中,对药品采购有决定性影响的采购项目中,他都收取了一定数量的好处费。海南炳胜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吴琼光表示,为能得到王善书在药品采购审核上的关照,2010年至2013年,前后8次送给王善书好处费8万元。
海口中院的案件审理法官认为,王善书在担任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收取药品采购回扣在业内不少见,海南几家医药公司的几位医药代表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年资越低的医生,越容易产生这种利益交易。“年资低的医生就靠那些工资奖金实在不够吃,他们要找点其他收入来源。”
电子监控管不住医生的笔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万宁市人民医院在药品采购权过程中,尽管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招投标,其结果也同样是以给过好处费和药品回扣的公司最后中标。那么,程序和形式上的合法性为什么对其违法行为没有起到应有的制衡和约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