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女子焦某买香肠后,香肠被狗叼走,她追狗时被狗咬伤。
日前,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她起诉狗主人后,法院判狗主人赔偿医药费和交通费共计200余元。
2013年9月,焦某到沈阳市皇姑区的家附近食杂店去买香肠。回家的路上,由于上衣兜漏,香肠掉在地上,被杨某家的狗叼走。她追了几步,狗回头咬了她的左脚,当时就出血了。她回家后陆续注射了5针狂犬病疫苗。
当日下午,焦某报警,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208元、交通费120元。
法 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事发当日,焦某因香肠被狗叼走,追 狗到杨某家院外,后被狗咬伤,随即找杨某理论,又于当日报警。鉴于杨某当庭反复强调焦某所诉被咬过程、地点不实,要求焦某和其子赔礼道歉并说清事实,即可 赔偿损失,但并未否认焦某的伤是被她收养的三条狗中的一条所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 是一种严格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否则不能免责。现杨某作为动物饲养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焦某被狗咬伤是 因其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以杨某不能免责,对于焦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今年3月,法院一审判杨某赔偿焦某医疗费208元、交通费20元。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