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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的相关问题
来源:-    浏览:848   更新时间: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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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社11月14日讯 
 
  各市(州)物价局(发改委)、县物价局(发改委),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规定,结合我省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情况,现制定公布《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定价药品的范围、形式和内容
 
  (一)定价范围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除外)。
 
  2、增补进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贵州省医保目录")的药品。
 
  3、增补进入《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贵州基药目录")的药品。
 
  4、以上目录范围内的民族药和中药饮片。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的自制药剂和第二类疫苗。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
 
  列入本目录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流通差率及价格备案管理。零售价格的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由贵州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实行流通环节差率管理的药品(二类疫苗、中药饮片),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差率前提下,按照规定的计价公式制定销售价格。实行价格备案的药品(医院制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二、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管理
 
  本目录公布后,对列入我省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局将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国家或我省原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经营者须向我局申请制定价格。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中药饮片只控制零售作价差率,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医疗机构制剂和二类疫苗分别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未列入国家和我省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以及标注以"天然麝香"及"天然牛黄"入药的中成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退出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公布的价格一律废止。经营者必须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将作相应调整,调整范围和时间以我局公布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8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公布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2013年版.xls
 
  2013年11月11日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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