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统一配送商应严格执行一票制销售,直接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开具发票,不得将配送任务转包、分包,严禁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走票、挂靠等形式的经营条件。并强调各区县一家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只得遴选一家统一配送商,并与其签订社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通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惟一统一配送商签订
药品配送合同,需在区县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向北京市药品集中
采购中心申请开通本轮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许可,并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启动辖区本轮社区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对此,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教授崔小波表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种类和用量相对较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能够满足日常用药,且方便了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管,更重要的是,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药品配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在崔小波看来,“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有助于帮助医疗机构和配送商建立起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表现不好的配送商,医疗机构也可以一年后将其“炒掉”重新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