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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录内的药品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
来源:-    浏览:692   更新时间:201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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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等5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运用价格等政策促进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以促进低价药品的生产与供应,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减轻病患负担。拟制定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目录,对目录内的药品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   《意见》提出,根据生产、供应、临床使用、价格调整等情况制定《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目录》并适时修订。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在综合考虑其生产规模、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结合临床需要及市场供应情况,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对疗效确切、临床用量小的低价药品参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实行定点生产、统一销售。   对《目录》内的药品,全省未实施药品销售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全省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已实行药品销售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按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扣减规定加成率销售。《目录》内药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等方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变化及供求情况适时调整药品价格,对成本上涨较多的品种适当调整价格,对单价或日费用低的品种不降价或少降价。《目录》内的药品使用,医保部门参照甲类药品政策予以支付费用。   根据《意见》,临床必需低价药品首批确认工作结合福建省第九批药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原则上限于注射剂,口服片剂(含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衣片),硬胶囊和普通专科用药(滴眼剂、滴鼻剂、外用溶液剂、外用膏剂、外用栓剂)等。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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