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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来源:-    浏览:1562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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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5月10日讯    好视力眼贴涉嫌消费欺诈事件还在进一步发酵。昨日(5月9日)的最新消息显示,广东省工商局对省内违法严重违法药品、医疗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予以公告,好视力眼贴再次因广告严重违法而名列其中。   记者注意到,本报以及多家媒体对于好视力眼贴涉嫌消费欺诈的报道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目前包括广州、长沙等多地监管部门表示,好视力眼贴已经被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相关渠道获得的新闻通稿显示,好视力眼贴被定性为“广告严重违法”的原因,是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且出现了“关爱眼睛健康、选择好视力眼贴,针对青少年近视、远视等视力不良,有显著效果”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好视力眼贴的广告违反了此项规定。   广东省工商局将对好视力方面作出怎样的处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广东省工商局时,其新闻办工作人员表示,负责此事的业务部门出去培训了,具体情况需今天才能了解到。   此外,记者发现,好视力眼贴在部分省份的销售禁令仍在继续。昨日,记者致电江西省食药监局器械处时,对方告诉记者,好视力眼贴在江西暂停销售的禁令仍未解除。2012年4月6日,江西省食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好视力眼贴等六个严重违法广告医疗器械产品在我省暂停销售通知》。   对于中药医疗的违规广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副司长麻颖说,“现在真正通过审查过关的虚假医疗广告越来越少了,真正有广告批号的虚假医疗广告只占我们第一季度统计数据的1%,99%是变相广告”。   麻颖进一步指出,变相广告绕过了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监管,有很大的欺骗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王炼透露,该局将联合国家卫计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工作的意见》,“探索在现有卫生监督队伍中建立中医药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对违法中医医疗行为监管、查处的职责,对中医医疗广告和互联网中医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同时,国家部委还将与地方基层展开沟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与全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展开协调沟通,为加强中医药监督能力建设拓展思路。   尤其是在中医医疗广告方面,下一步相关部委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医疗广告省级监测网络,完善中医医疗广告公告制度。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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