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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浏览:813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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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规定,利用医保卡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保基金的,都将被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一经取消,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城六区及开发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应在70平方米以上   《细则》规定,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已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正式营业超过1年以上。遵守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药械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等级。   新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六区及开发区的,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在70平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下同),营业场所设置在郊三区和四县的,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在50平米以上。   药品区与非药品区采用不同收银通道   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500种,并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设有夜间购药窗口或值班电话。所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品种总数60%以上;药品按规定分类摆放,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应实行专区或专柜管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应相对隔离,采用不同收银通道,单独收银。   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药师执业资格在本零售药店注册的,优先考虑);营业人员须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在经营中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并持证上岗。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夜间不卖药给予通报批评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质量保证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即: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未隔离,未采用不同收银通道单独收银的。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量配药以及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夜间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发现参保人员有利用医疗保险卡进行不正当消费行为而未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的。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卡刷卡服务的。违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支付管理系统》安全承诺书的以及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细则》规定,市级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的检查和相关费用的审核;建立健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检查考核记录登记制度;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备案制度,并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受理对定点零售药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情况一经查实,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定点服务协议规定,按时与其所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定点零售药店,视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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