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药品GMP认证收费规定
来源:-    浏览:4775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03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你局《关于调整药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2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2000元;组织专家对药品GMP认证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下同)32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3200元。 二、认证中心向获得GMP证书的企业收取年费标准为一个剂型5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500元。 三、认证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药品GMP认证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你局应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药品GMP认证收费规定,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执收单位和认证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收费单位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药品GMP认证收费,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的规定,缴入中央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上述收费标准暂定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局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核定。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