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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民都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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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南早报报道,石狮市所有常住人员均可以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只需要缴纳1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可以享受到每年最高6万元的医疗补偿。   石狮市在重新制定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时,就明确成立由市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石狮市新农合管委会”。   “石狮市新农合管委会”主要有四大任务,即制定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负责做好全市“新农合”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等工作;研究决定年度筹资标准、征缴办法及补偿标准;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定点医疗机构   设服务点提供服务   在运行形式上,“石狮市新农合管委会”将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设置业务受理窗口,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石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制度,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网点,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这些医疗机构还有一个职责就是,及时协助、引导参合患者办理住院登记和出院补偿手续。   常住人员“参合”   个人每年缴费10元   石狮市范围内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常住人员(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所有农业及非农业人口,以公安户口为依据),均可参加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农合”基金的筹措标准是每人每年55元,此次对农村居民的基金补助具体是:个人每年只需缴费10元,镇(街道)补助5元,石狮市财政(争取上级财政补助)40元。   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填“三无”人员(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残疾人等,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石狮市财政负责。   个人参合费的征缴和参合信息采集由各镇(街道)具体负责。   自主选择医院   5000元以下现场给付   “石狮新农合”实行“参合人”自主选择医院制度。“参合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只需在诊治医院“新农合”服务窗口登记,接受资格核准,出院时即可在该窗口按规定得到补偿。   “参合人”在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应向本镇(街道)“新农合”专管员报案登记,接受资格核准,出院后到“新农合服务中心”指定的服务窗口申请补偿。申请补偿应在该参合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超过期限不进行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   补偿给付款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情况下实行现场给付;补偿给付款在5000元以上的,于材料收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患者给付补偿金。   此外,“服务中心”还将为所有“参合人”建立个人“新农合”档案,“参合人”持有效证件可查询年度补偿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   本地外地均可选择   “石狮新农合”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四类。一类为石狮市范围内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类为泉州市范围内、除一类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二级(含二级)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三类为福建省范围内、除上述一、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四类为福建省及台、港、澳范围外、全国范围内,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人在石狮市可以有11家医疗机构选择看病,包括一类定点医疗机构:石狮卫生院、永宁镇卫生院、鸿山镇卫生院、祥芝镇卫生院、蚶江镇卫生院、锦尚镇卫生院、鹏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石狮市医院、石狮市妇幼保健院、子英医院、赛特医院。   补偿最高6万   多个项目不予补偿   石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只限于“参合人”在参合期间内因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分级计算、累进补偿的办法,参合年度内累计补偿限额为6万元。   不予补偿的范围包括:自购药品、门诊医疗费和就诊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费用;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伴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参合人”因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康复性医疗费用;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参合人”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期限未进行补偿申请的费用等。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   每次住院的合理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可补偿金额(元)   300元及其以下部分不予补偿0   301元—5000元部分60%0-2820   5001元—10000元部分70%0-3500   10001元—30000元部分80%0-16000   30001元以上部分90%0-37680   累计最高可补偿金额60000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   每次住院的合理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可补偿金额(元)   300元及其以下部分不予补偿0   301元—5000元部分40%0-1880   5001元—10000元部分60%0-3000   10001元—30000元部分70%0-14000   30001元以上部分80%0-41120   累计最高可补偿金额60000   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二类标准的80%补偿给付;在四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二类标准的60%补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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