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展望:改革是否能够成功实施
来源:-    浏览:12318   更新时间:2013年04月23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因为法律架构复杂、不能跟进新兴技术、以及各成员国在法规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性等原因,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受到了多方指责。鉴于这种情况,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末公布了一份时间表,计划“改写”其医疗器械指令。
 
  欧盟是全球最大的医疗器械市场之一。在90年代,欧洲经济体(EEA,包括现在欧盟的27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凳)对医疗器械的管理是依照三个医疗器械指令执行的,当时的情况还是很和谐的。到了今天,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因为法律架构复杂、不能跟进新兴技术、以及各成员国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性而受到了多方责难。欧盟委员为此在2010年末公布了一份时间表,拟“改写”其医疗器械指令。本文对现行的EEA医疗器械指令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医疗器械管理法规未来可能被改写的内容进行了描述。本文还强调了医疗器械制造商在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实施改革过程中应对和影响医疗法规改革的机会。
 
  医疗器械指令当前的执行情况
 
  目前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由医疗器械指令(MDD),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AIMDD)和体外诊断式医疗器械指令(IVDD)三个指令组成。MDD适用于那些不纳入药理学范围的用于“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缓解病情”的医疗器械。MDD适用于那些设计用于植入人体,手术后仍留在人体内,并且需要由“非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量”供电才能工作的医疗器械。IVDD则适用于那些“在体外使用,用于对取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的医疗器械。EEA要求各成员国依照本国的法规来达成这些指令的目标。
 
  没有跨国度的EU监管机构来实施对医疗器械的全面监管权力;相反,每个成员国会参照欧盟的三个指令制定本国的法规,并通过国家主管机构(NCA)强制执行。成员国还会指定独立的机构(即所谓的公告机构,缩写为NB)对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进行认证。具体的“符合性评估”取决于医疗器械的类别和其适用的指令。医疗器械依据风险被分成四大类(Class I、Class IIa、Class IIb、ClassIII),类别的划分考虑了其使患者身体受创的程度和与身体接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IVD也被类似地分成四大类:一个通用的IVD默认等级,两个“附录II”等级(“List B”适用于中度风险的医疗器械,“List A”适用于高风险的医疗器械),和一个自我检测IVD等级(适用于那些针对卧床病人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一般情况下,高风险的医疗器械需要更大型的NB介入,并且有着更严格的要求。而最低风险等级的医疗器械只需要制造商发表一份符合性的自我声明即可,不需要NB介入;较高风险等级的医疗器械会有要求“类别审查”(即由一家NB对该医疗器械的代表样品做详细审查);而最高风险等级的医疗器械会要求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包括NB的审核和突击检查.所有医疗器械都必须提供临床数据(风险等级较低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可以通过整理与目标医疗器械”同等”的医疗器械当前已有的资料来满足这个要求).此外,制造商还必须将其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并且要部署一个市场前监督系统,用来收集和报告有关不良事件的信息。在完成符合性评估之后,制造商就可以将CE标识贴在经过认证的医疗器械上,表明该医疗器械符合欧盟医疗器械指令的基本要求。贴有CE标签的医疗器械方可在EEA的各成员国进行销售。
 
  近年来,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经历了一系列改进。在2007年通过了一份修改指令,并在2010年开始实施,该指令增加了对医疗器械上市前的监督要求,提高了对某些临床数据的要求标准,并且将医用软件也添加到了医疗器械清单。除此之外,在2011年5月1日,国家主管机构(NCA)被要求向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递交有关产品认证、临床调查和上市前监管的数据。该数据库仅能被NCA和欧洲委员会访问,旨在将医疗器械的上市过程流水线化。在这之前,新款医疗器械在上市时,必须逐个通知各个目标市场成员国,而现在就可以省去这一步。
  关注欧洲现行的医疗器械法规
 
  尽管做了上述变动,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仍然面临各种各样的非议。其中最被关注的问题就是,通过将监管权力下放给NCA和NB,欧盟医疗器械指令留给EEA国家的协调空间非常小,从而导致欧盟各成员国的政策缺乏一致性,使各成员国在执行NB符合性评估时难以达成统一,并且指责医疗器械制造商随后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机构进行认证。此外,欧盟医疗器械法规还被认为“零散并且难以遵从”,因为欧盟医疗器械法规由两个主要指令和多个修改指令组成。其它关注问题包括,缺少用来评估新兴技术的NB专家,很难将指令实施用于新技术(如由人体组织组成的医疗器械、仅用作美容的植入式器械,以及没有医学目的的遗传测试),EEA的主要医疗器械贸易伙伴越来越多地需要更好地将欧盟法规与医疗器械全球协调工作组(GHTF)相结合。
 
  欧盟委员会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已经宣布将“改写”医疗器械指令。在2008年,欧盟委员就医疗器械法律制度的修改,咨询了业内成员、监管机构、医疗保健护理专业人员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在2010年,又就修改IVD法规进行了第二次咨询;EU健康和消费者委员会在2011年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主题为“修改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以满足未来的需求”。委员会已于2010年11月公布了计划时间表,2011年的工作计划表包括,将改写欧盟医疗器械指令做为2012立法议程的第一步。
 
  改革在即
 
  迄今为止,改写医疗器械指令提议的具体细节尚未定型。委员会公布的时间表没有给出具体的改革计划,倒是提供了一系列可能的选项,包括用一个更范围更广的指令来替代MDD和AIMDD、发布一份升级的指令来取代现行的IVDD、和/或通过将符合性评估程序流水化以及阐明主要的概念和术语等途径来促进EEA各国之间的一致。
 
  更激进的提议包括,用法规(直接绑定和适用于所有EU成员国,不需要再由各个成员国分别执行)取代现行的更灵活的基于指令的方案(允许成员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用其自己的国家法规来达成欧盟指令的目标);成立一个和欧洲医疗机构(EMA)差不多的可对多个国家的药品进行监管的中央集权的EU医疗器械监管机构。
 
  行业利益集团(如Eucomed)不赞成对欧盟现行医疗器械法规做根本性改动。尽管,指令的改写还在逐步展开,但利益相关方已经对委员会的改革计划有所反应。在2011年2月,有5家大型公告机构(NB)向所有公告机构发布了一份自愿行为规范,行为规范详尽描述了NB人员的从业资格、确定了执行符合性评估的规则、并提供了指南,从而使NB能够更好的协调其评估。是否遵从该规范在目前是出于自愿的,并且面向所有被认可的NB。强制措施目前尚在制定中,预期将在2012年1月公布。
 
  业界利益相关集团(如Eucomed,欧洲医疗科技行业协会)不赞成对欧盟现行的医疗器械法规做根本性改变,尽管他们也承认现行的监管机制的确有改进空间。Eucomed尤其反对由管理机构执行上市前的认证手续,他们认为这会拉长认证的最终期限和增加成本,并且可能有碍竞争和创新。Eucomed还反对现行法规通过EMA对医疗器械实行权力集中,原因是EMA的介入有可能将给认证过程增加不必要的烦琐手续。
 
  医疗专业人员也促进了改革的实施。在2011年1月,欧洲心脏病学会主办了一次有关心血管医疗器械临床评估的政策会议,并且呼吁针对医疗器械成立一个单独的法规体系。该学会提倡要么成立一个新机构,要么指定EMA的某个部门负责。除了欧洲心脏病学会表明姿态以外,《英国医学杂志》也在2011年5月发表了一篇文章,文中指出难在欧洲实行美国FDA风格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
 
  预期的时间表和将发生的事件
 
  考虑到欧盟医疗器械法规改写将带来的潜在巨大影响,医疗器械公司应关注预期的时间表,以确保自己有能力参与法规的改革。依照委员会的时间表,预期将在2012年第一季度实行改写后的医疗器械指令。然而,委员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规定最终改革议案的最后期限,改写法规最终将由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审核通过。而依据欧洲委员会最近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和2009年期间的立法审批过程的平均持续时间约在15个月至44个月。
 
  与此同时,委员会正在准备一个影响评估,用于分析各种改革提议的成本和其能带来的好处,并且要求“NCA、NB、医疗行业、医务人员、病患和其它相关利益方通过目的明确的咨询,递交有关这些尚在构思的议案的影响力的信息和数据”。但目标明确的咨询只会清楚地表述来自确定目标群体的各种观点,“咨询的最低标准”说明,委员会在选择咨询的目标团体时应考虑“对具体经验、专家或技术知识的需求”,并且必须包括来自非成员国家的观点,最终确保“相关团体将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观点”。依据已公布的时间表来看,委员会的医疗器械专家小组将“继续咨询”利益相关方。鉴于这些改革将会产生的潜在的深远影响,随着更多细节持续地浮出水面,医疗器械制造商和其它利益相关方应寻找机会参与到法规改革过程中来。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