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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住院报销“门槛”下调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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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金融投资报报道,近日,记者获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由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从8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作较大调整,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小调,即“门槛费”降低,其中一级医院由原来的404.20元降为360元。   “门槛费”降低保户得实惠   在谈到这一政策的出台的原因时,成都市社保局的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成都地区参加社保的人数只占到全市人口的50%-60%,这个比例并不高,而在这其中也不乏贫困户,为了能在更大程度上减轻市民们就医难看病贵的压力,才有此政策的出台。据市社保局有关人士称,由于目前此政策的相关细则还没有正式下发,所以就市民关心的诸多问题,社保局咨询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还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据了解,《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一级医院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4.20元调整为360元;二级医院由646.72元调整为580元;三级医院由970.08元调整为970元;无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60元。   起付标准按次算   此外,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二级以上医院(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每次交纳的“门槛费”将逐次减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360元。在级别较低的定点医院不能医治的参保人员,需要转往较高级别的定点医院时,不需再像以往那样交两次“门槛费”,只需补交两种医院“门槛费”的差额即可。   同时,该补充规定还表明,将降低部分乙类药品(自费药)个人负担比例,拟将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总体下调5%。个人账户金除支付门诊医疗费外,也可支付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购买医疗器械的费用。   看清免赔内容   据介绍,参保人员凡因自伤、自残、违法违规、酗酒、吸毒、戒毒、美容、矫形、生理缺陷治疗、性传播疾病、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第三责任人等非疾病原因引发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能够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查证属实的,其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但享受了相关补偿的不再支付。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减轻个人医疗负担   三个住院和一个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机构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了这些补充医疗保险以后,在本市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就可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再化解一部分风险,解决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一)   适用于减轻职工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风险。   一、缴费:   1、购买时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5%。   2、年龄在55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加收10元。(计算缴费的最小单位为元)   二、报销条件及规定:   初次参保满12个月以后入院,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60日内到成都市社保局补充医疗处申请报销,报销方法为: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上一年成都市年平均工资-自费费用-自付费用)×30%。每份保险单报销医疗费最高可达5万元。本补充医疗保险可同时购买多份,但每次报销只能使用一份,每份保单也只能使用一次。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二)   适用于减轻职工患慢性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风险。   一、缴费:   每份1000元,年龄在55周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加收20元。   二、报销条件及规定:   初次参保满12个月以后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60日内到成都市社保局补充医疗处申请报销,报销方法为: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自费费用-自付费用)余下的费用大于成都市上年度三个月平均工资时,按以下比例定额报销:   1、缴费满1年不满3年,每份可报300元;2、缴费满3年不满6年,每份可报400元;3、缴费满6年不满9年,每份可报500元;4、缴费满9年不满12年,每份可报600元;5、缴费满12年不满15年,每份可报700元;6、缴费满15年以后,每份可报2000元。   每份保险单在住院费用达到报销标准时,每年可以报销一次,直至终生。办理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者,报销时可以同时使用多份,一次最多可报销1万元。每份保险单每年可以报销一次,下次报销减少5%,最多减少40%。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三)   适用于减轻职工在基本医疗报销后承担的医疗费用风险。   一、缴费:   以购买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下列比例缴费: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1.5%缴纳。   3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按2%缴纳。   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按2.5%缴纳。   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可按年度或月度缴纳,个体人员按年度缴纳。(计算缴费的最小单位为元)   二、报销条件及规定:   个人初次参保满6个月以后,单位全体职工初次参保满3个月以后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60日内到成都市社保局补充医疗保险处申请报销,报销方法为: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上年市职工一个月月平均工资-自费费用-自付费用-基本医疗已报销的费用)×90%   本补充医疗保险,1人只能办理1份,初次参保生效以后每年连续缴费连续生效、连续缴费期间不受等待期限制。中断参保3个月后再次参保者按初次参保享受待遇。   在生效期内每年住院报销没有次数限制,住院医疗费报销额不受基本医疗“封顶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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