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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患者能怀孕吗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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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妊娠期间,新陈代谢、血液循环、免疫、内分泌及呼吸系统的功能都有一定改变,对结核病产生不利影响。如早孕期发生恶心、呕吐、食欲减退等反应,会影响孕妇营养吸收,加剧结核病情;分娩时腹内压力突然下降和横膈下降,可使肺组织扩张,加上分娩后机体抵抗力低下,均可导致肺结核病恶化。   据临床资料,重症肺结核产后恶化率可达52%。肺结核对胎儿的危害亦大,结核菌通过血行播散,并由此侵入胎儿体内,使胎儿感染结核。此外,由于孕妇高热、肺功能降低等一系列结核病症,使胎儿出现缺氧、营养不良,常导致发育迟缓、流产、早产或死胎。   孕妇十月怀胎需要消耗较多的机体能量满足胎儿的生长,如果这一阶段不治疗肺结核的话,会迅速地加重孕妇的病情,在肺结核活动期还会传染给他人。若在怀孕期治疗的话,患者需要长期不间断地服用抗结核药物。如链霉素,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可能导致新生儿听力障碍,往往导致胎儿畸形或死亡;利福平在妊娠初期3个月内使用,有发生胎儿畸形的可能;虽用异烟肼(雷米封)和乙胺丁醇比较安全,但临床上可见到整个妊娠期使用大量异烟肼者,仍有致畸的可能。   此外,肺结核病人在治疗过程中还要经常进行X线透视或拍片,X线对孕妇及胎儿也是有害的。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上看,患肺结核期间怀孕对母婴均无利可言。   如果怀孕后发现患了肺结核,应及时找医生诊治。若患的是较严重的肺结核或伴有较重的妊娠反应,经积极治疗无效者,宜在妊娠3个月内终止妊娠,最好在早期做人工流产,也可采用米非司酮或芫花萜膜进行药物流产。结核病活动期内应避免妊娠,待病灶稳定2~3年后再考虑妊娠。   非活动型肺结核,肺功能尚无大的改变者,对胎儿的发育无明显影响,可在医生的监护下继续妊娠。孕期应尽量避免放射线,妊娠早期如有反应,必须及时治疗。由于链霉素对胎儿的毒性较大,应当忌用。因异烟肼、利福平对肝脏有一定的毒副反应,治疗期间要定期复查肝功能与血常规,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坚持治疗,不得擅自停药。   此外,妊娠及治疗期间要加强营养,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产后患者的病情可能加重,应及时掌握肺部变化,注意防范。肺结核患者不宜用母乳喂养,以避免药物残毒通过母乳影响婴儿。同时还要注意婴儿与母亲隔离,并及时给出生后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以增强孩子对结核感染的免疫力。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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