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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来源:-    浏览:710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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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供应商申诉路径     为规范和加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日前,卫生部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甲类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配置包括新增购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更换为主的性能升级。     《规范》明确指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参加集中采购。值得关注的是,《规范》赋予医用设备供应商询问和质疑权,明确了供应商申诉路径,这将有利于公平竞争,促进集中采购的公开、公正。     建立企业不良记录     《规范》强调,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建立不良记录: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供应设备质量不达标的;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有关要求,向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医疗机构销售大型医用设备的;违反集中采购有关要求,向医疗机构销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大型医用设备的。     健全专家监管机制     《规范》指出,规范和加强集中采购专家管理,实行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该次集中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不得收受集中采购工作利益相关方的财物。建立健全专家监督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对不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及时取消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明确企业申诉路径     值得关注是,《规范》赋予了医用设备供应商询问和质疑权,并明确了企业申诉路径,从而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这不仅有利于供应商维护自身利益,并可以起到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促进集中采购公开、公正的效应。     《规范》明确规定,供应商对集中采购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认为集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投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收到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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