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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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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北网报道,黑龙江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关于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诊疗价格、实施垫付制、取消县和乡镇之间参合患者看病的界限,对诱导参合农民过度医疗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对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这是记者20日从省卫生厅获悉的。   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两公开”,一是参合患者常用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必须公开;二是参合农民住院期间费用要公开,实行一日清单制,应将住院病人每天发生的医药费用告知病人。在保证满足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   全省县域内要取消县和乡镇之间参合患者看病的界限,实施“一证通”,让参合农民自主选择服务好、价格低、距离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转诊工作中,对应转诊而不予转诊或拖延转诊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严重套取或变相套取合作医疗基金,以及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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